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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2006年11月26日,朝阳公安分局决定对刘先其以诈骗立案侦查。同年11月 27日,对刘先其进行了拘留。同年12月30日,刘先其取保候审。2007年8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刘先其涉嫌诈骗对其批捕。
  为确定刘先其身份的真实性,朝阳公安分局到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确认刘先其所自称的种种身份均为虚假。调取的材料为总政干部部第二任免局2007年6月 1日向朝阳公安分局出具的证明,内容是:经查,五十四集团军、上海警备区、湖南省军区历任军、师职干部中,均无刘先其此人。
  为确定该项目的真实性,朝阳公安分局到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材料显示:1. 2006年11月28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中医药专业委员会未在我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2.民政部档案资料馆 2007年6月1日出具了五份《证明》,证明案件中出现的6个名称“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CHC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中医药专业委员会”、“CHC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中医药专业委员会”、“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协作联合体”均未在民政部登记注册。
  为确定刘先其所称项目土地开发的真实性,朝阳公安分局走访了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称没有这个立项审批;走访了国土资源部,答复没有这个立项;走访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答复没有这个申请,因为用地500亩以上就须报国务院审批;走访了河北省大厂县政府,答复是不否认有刘先其这样一个人,但是已明确告知其开发的手续要其自己办理,大厂县人大出了文件,同意刘先其的想法,但不管办理手续,这个项目连河北省廊坊市都没有报。
  2007年4月3日,大厂县政府向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出具《关于终止合作建设中国中医药科学城协议的函》载明:贵单位(2007)第03号、第11号函收悉。根据双方2005年3月30日签订的《合作建设中国中医药科学城协议书》第五条规定:本协议项下中国中医药科学城项目总投资215亿元人民币,建设期6年分三期进行(每期2年),第一期投资30亿元人民币,建设期2年。2年内无明显进展,协议自行终止。鉴于贵方至今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建设等相关协议义务,经研究,双方于2005年3月30日签订的《合作建设中国中医药科学城协议书》自行终止。
  2007年4月17日,大厂县政府向朝阳公安分局出具《证明》,内容为:(1)大厂县政府与中医药专业委员会2005年3月 30日签订的《合作建设中国中医药科学城协议书》自行终止,已函告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2)双方签订《合作建设中国中医药科学城协议书》后,仅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批准了《中国中医药科学城规划方案》,至2006年底因此项目还不具备申请立项条件,一直未申请立项,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3)中医药专业委员会未取得项目规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仅依据我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批准的《中国中医药科学城规划方案》,还不能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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