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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先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彦禄,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春玉,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强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彦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别劲松,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 (以下简称然自中心)为与被上诉人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殷媛、潘勇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白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北京先农坛医药科学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农坛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法定代表人刘先其,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然自中心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 60%;葫芦岛银河经贸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
  2004年12月,葫芦岛银河经贸有限公司将其在先农坛公司2000万元的股份转让给北京江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公司)。先农坛公司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然自中心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 60%;江山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然自中心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金288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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