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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综上,金帆公司应向农行先锋支行偿还所欠贷款本金3995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在金帆公司不履行该债务时,金霞公司应当用其提供抵押的长沙市开福区金霞新区 5号、7号规划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故农行先锋支行要求金帆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以及要求对金霞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由金帆公司偿还农行先锋支行贷款本金 3995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截止2006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7 067 934.41元,2006年11月21日以后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 2003年12月31日[430108001]农银借字 [2003]第0062号《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利率计付)。上述给付义务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金帆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农行先锋支行对金霞公司用以抵押担保的长沙市开福区金霞新区5号、7号规划地块(地号均为5999997,5号地块抵押面积为48 563.34平方米,7号地块抵押面积为55 585.4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金霞公司承担上述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金帆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42 116元,由金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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