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前述规定,被告白云机场作为“机场JTP1”的标的证券上市公司,并非“机场JTP1”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而“机场JTP1”权证信息也不属于
证券法中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法定事项。因此,原告要求白云机场履行“机场JTP1”的信息披露义务,缺乏法律根据,不予支持。
证券法第
一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案中,被告上交所依据法律授权制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生效。上交所在制定权证交易规则、向交易所会员及投资者揭示权证交易风险等方面均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过错。同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广东机场集团在“机场JTP1”发行、上市、交易、行权过程中均严格依照规则充分履行了权证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对此履行了法定的监管职责,也不存在过错。
权证作为证券市场新兴的交易衍生品种,存在利益与风险并存的特点,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时应当理性评估自身的交易能力,充分注意权证交易的各种风险。原告陈伟作为“机场JTP1”的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权证交易规则以及“机场JTP1”的基本信息,并在权证交易中谨慎注意投资风险。因此,在发行人被告广东机场集团尽到了权证信息公告的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机构被告上交所尽到了监管义务的前提下,原告主张其投资权证损失的原因是“机场 JTP1”的最后交易日的不确定、权证信息披露的不准确、交易规则制定的不完善,显然与事实不符,也与公平公正、风险自负的证券交易原则相悖。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年11月10日判决:
驳回原告陈伟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元,由原告陈伟负担。
陈伟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是:被上诉人广东机场集团于 2005年12月14日刊登的上市公告书未明确涉案“机场JTP1”权证的交易期间,导致上诉人认为涉案“机场JTP1”权证最后交易日应截止到2006年12月22日。上诉人在2006年12月15日买入“机场JPT1”权证时不知道该权证于当日收盘时终止交易。广东机场集团于2006年12月13日、 14日刊登的公告中虽有关于“机场JPT1”权证交易期间的内容,但在刊登的标题中没有反映,不足以提示投资者权证最后交易日。在上述公告中均表述了“机场JPT1”权证行权期间为“权证上市首日起满3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至权证到期日止的任何一个交易日,为2006年3月23日起至 2006年12月22日”。根据该公告,“机场 JPT1”权证的交易终止日应当截止到行权日即2006年12月22日,而权证交易期间为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 15日的内容未在标题中指出,此外还规定 2006年12月27日终止上市并予以摘牌。以上表明公告内容存在矛盾。广东机场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关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规定,对投资者构成重大误导。被上诉人白云机场未充分履行“机场JPT1”权证上市及终止交易等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被上诉人上交所作为权证交易规则的指定机构和权证交易及信息披露的监管机构,对于广东机场集团、白云机场的违规行为未尽监管职责,且制定的交易规则不完善,表述不严谨,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