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八份证据均用以证明被告广东机场集团已经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履行了权证信息披露义务,对此不存在过错,并且重复提示投资者“机场JTP1”认沽权证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
被告白云机场辩称:本公司不是“机场 JPT1”权证的发行人或相关投资者,不负有权证信息披露义务。原告陈伟以本公司是“机场JPT1”权证标的证券公司为由,要求我公司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缺乏法律根据。故请求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白云机场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上交所辩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四条对于“权证存续期间”、“权证交易期间”、“权证行权期间”均有明确规定,据此“机场JPT1”权证存续期间应至2006年12月22日止,权证交易期间应至2006年12月15日止,权证行权期间应至2006年12月22日止。本交易所的法定职能系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故请求驳回原告对本交易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上交所提交以下证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用以证明被告上交所的法定职能以及权证交易规则的制定程序和具体内容完全合法;
2.上交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权证风险揭示书>的通知》、《关于
重申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加强权证知识教育和风险揭示的函》、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内容,用以证明上交所已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权证交易的风险,完全履行了证券监管职责;
3.原告陈伟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签署的《权证交易风险揭示书》以及证券公司对于具体提示投资者“机场JTP1”认沽权证最后交易日的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已经对原告进行了风险提示;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原告陈伟的历史成交记录,用以证明原告非首次参与权证交易,其应当了解权证交易规则并且明知权证交易的风险;
5.关于“机场JTP1”认沽权证的八份公告,与被告广东机场集团举证内容一致,用以证明广东机场集团已经依据权证交易规则合法履行了权证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不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