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荣、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民四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华投资控股公司 (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法定代表人:黄永宜(NG Yong Ngee),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景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景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祥铜业集团嘉祥卧龙农机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启聪,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祥铜业集团嘉祥金冠铜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敬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祥铜业集团嘉祥通达废品收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中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祥铜业集团嘉祥华瑰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喜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黄岗(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根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龙瑰铜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中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学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景臣。
上诉人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祥集团)、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韦公司)、山东鲁祥铜业集团嘉祥卧龙农机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山东鲁祥铜业集团嘉祥金冠铜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山东鲁祥铜业集团嘉祥通达废品收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山东鲁祥铜业集团嘉祥华瑰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瑰公司)、山东黄岗(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黄岗集团)、济宁龙瑰铜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瑰公司)、陈中荣、高学敏及贾景臣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四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陆效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纪忠、奚向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