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沈阳变压同意沈阳高开的答辩意见。原审被告东北建安未到庭。
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国开行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求二审法院调查沈阳德佳华夏银行金都支行账户在本案“股权交易”期间发生的大额款项进出情况,目的是核实沈阳德佳是否向沈阳高开实际支付了13 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根据该申请,本院调取了相关账目,查明:2006年11月5日,沈阳德佳账面余额为49.93774万元;同年11月6日,辽宁新泰转入沈阳德佳13 000万元,沈阳德佳向沈阳高开支付13 000万元。同日,沈阳高开将其中的10 592.630243万元分两笔分别背书给了辽宁新泰及辽宁诚安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安电力),诚安电力又背书给了辽宁新泰;2006年11月7日,沈阳高开将其余476.112956万元背书给了新泰高压,910.181750万元背书给沈阳高压电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792.334131万元背书给新东北电、 228.739120万元背书给沈阳高东加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合计2407.367957万元)。具体为:1.沈阳德佳付沈阳高开的00304777号转账支票,支票面额3509.376825万元,该支票沈阳高开背书给辽宁新泰;2.沈阳德佳付沈阳高开的00304783号转账支票,支票面额7083.255218万元,该支票沈阳高开背书给诚安电力,诚安电力背书给辽宁新泰;3.沈阳德佳付沈阳高开的 00304776号转账支票, 支票面额 476.112956万元,该支票沈阳高开背书给新泰高压;4.沈阳德佳付沈阳高开的 00304778号转账支票, 支票面额 910.181750万元,该支票沈阳高开背书给沈阳高压电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5.沈阳德佳付沈阳高开的00304781号转账支票,支票面额792.334131万元,该支票沈阳高开背书给新东北电;6.沈阳德佳付沈阳高开的00304785号转账支票,支票面额228.73912万元,该支票沈阳高开背书给沈阳高东加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同年11月7日,沈阳德佳账面余额为49.93774元,与11月5日的账面余额相同。
本院另查明,北京六合正旭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六合正旭评报字 (2002)第105号《评估报告书》载明,东北电气为核实120MW和200MW共10台汽轮发电机组的资产价值,委托该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13 082.92万元。特别事项说明:1.一定数量的设备,因无法逐件开箱重验,故以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设备清单,装箱单为依据,确定资产的种类和数量。2.未对设备进行相关的试验和技术检定,评估人员是在假定委托评估的设备能够顺利安装并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作出评估。3.本报告不得用于任何有关动产、证券、抵押、招商、出售等目的。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辽盛华评报字 [2004]第017号资产评估报告,其委托方、评估范围、评估结论、特别事项说明与北京六合正旭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六合正旭评报字(2002)第105号《评估报告书》一致。
2002年12月17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沈法执字第378号《民事(执行)裁定书》裁定案外人将十台汽轮发电机组折价13 000万元抵偿东北电气债务。2002年12月30日,ST东北电发布重大仲裁公告,主要内容为[2002]沈法执字第378号《民事(执行)裁定书》所涉及的债务情况及抵债情况。
2004年3月25日,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东北电气以核实资产价值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记载,验资过程没有对东北电气的出资设备即十台汽轮发动机组价值进行评估,该设备作价是依据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辽盛华评报字[2004]第017号资产评估报告作出的。2004年3月26日,东北电气以十台汽轮发电机组折价13 000万元投资沈阳添升,持有沈阳添升98.5%的股权。 2005年4月8日,东北电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布的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于出具的《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载明,十台汽轮发电机组的账面价值为2787.88万元。
2005年2月17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发布《关于对沈阳市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逃废银行债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辽银监发[2005]42号),载明:该局对银监会转来新华社反映的“沈阳高开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数亿元问题”进行了调查,沈阳高开经过两年多的精心准备、周密实施,将一个具有优良资产、良好业绩、生产经营正常的、由大量国有银行贷款形成的龙头企业,经过一系列的投资、转让、股权变更、资产置换等运作方式,将其赖以生存的生产能力掏空,巨额债务留下,成为一个没有偿还债务能力只拥有大量不良资产的空壳企业。将涉有7家银行、近6亿元的银行贷款悬空,其手段恶劣,性质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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