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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陈元,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强,该行辽宁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丽阳,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惠肇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轩,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荣兵,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立超,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利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蔺志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贵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力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瑞函。
  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为与被上诉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高开)、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北电)、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原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2005年12月21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新泰高压)、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8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诚泰能源)、沈阳东利物流有限公司(原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8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新泰仓储)、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原审被告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沈阳变压)、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建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树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殷媛、沙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21日,国开行与沈阳高开签订一份《基本建设借款合同》,约定:沈阳高开向国开行借款人民币15 300万元用于土建工程及购买设备等,借款期限为9年,即从1998年7月1日起至2007年7月1日止,利率为年息8.01%,国开行应于1998年7月至12月发放人民币4000万元,于1999年发放人民币6500万元,2000年发放人民币 4800万元,沈阳高开应自2001年11月至 2007年11月分七次偿还国开行的上述款项的本金及利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沈阳高开发生承包、租赁、兼并、合并、分立、合资、联营、股份制改造、优化资本结构、资产重组等经营方式变更和产权变动时,应提前60天通知国开行,并征得国开行的书面 同意或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否则,国开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同日,国开行、沈阳高开、沈阳变压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沈阳变压同意对沈阳高开在该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国开行陆续向沈阳高开发放贷款。沈阳高开对国开行其中支付的人民币10 200万元没有异议。对于其余的人民币5100万元款项,沈阳高开认为国开行并未支付。理由是国开行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铁西支行人民币3000万元的贷款转存凭证本身不是原件,且复印件本身看不出转贷的时间,不应是该笔合同项下给我方的贷款。另人民币2000万元的贷款,国开行举证的不是贷款凭证,不能证明已向沈阳高开实际发放了人民币2000万元的贷款。国开行认为沈阳高开在给国开行的对账单上盖章确认至2002年12月31日尚欠国开行人民币14 000万元,故国开行已经按约发放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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