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积分卡系统程序属于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内部程序。顾客向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团购部购买VIP积分卡时,由团购部向该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财务部将空白的VIP积分卡充值后向顾客发行。
被告人杨志成原系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人民路店2号馆电脑员,主要负责电脑维护、收款机维护及进销存系统维护等工作。杨志成所在的电脑室隶属于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信息研究开发中心,作为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VIP积分卡系统程序的研究、开发部门,该中心及其下属电脑馆的工作人员虽有机会接触到VIP积分卡系统程序,但按照公司规定,不准私自破译密码进入该程序,亦不具有管理或者控制公司财物的职权。
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杨志成利用管理、维护公司电脑的工作便利,以破译程序软件的手段,进入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VIP积分充值系统,将作废的VIP积分卡激活重新充值后用于个人消费,消费金额共计8.5万元。案发后已退还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赃款赃物合计11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志成的供述,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吴永生的陈述,证人邓航、李鹏、康峰的证言,受理案件经过,提取笔录,赃物照片,杨志成的户籍证明及其被抓获经过的说明,涉案VIP积分卡及透支消费明细表,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该公司电脑室岗位职责说明、相关情况说明,杨志成与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杨志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杨志成原系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人民路店2号馆电脑员,负责维护公司电脑,不具有管理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 VIP积分卡充值系统的职责。杨志成利用破译VIP积分卡系统程序软件的方法,进入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VIP积分充值系统,将作废的VIP积分卡激活重新充值后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志成及其辩护人关于杨志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杨志成关于盗窃数额不足5万元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不符,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杨志成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经查,杨志成是在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发现其利用被重新激活充值的 VIP积分卡进行个人消费,找其询问情况时,才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杨志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杨志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