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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9月22日,三门峡车站工行与天元集团公司签订 (2000)三工车信字第010号借款合同,约定天元集团公司向三门峡车站工行借款 170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签约当日至2002年9月21日。同日,三门峡车站工行向天元集团公司发放了该笔借款。2002年9月11日,天元集团公司偿还了该笔借款。次日,双方又签订了 (2002)三工车信字第039-1号、第039-2号借款合同,分别约定天元集团公司向三门峡车站工行借款900万元和800万元,用途均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签约当日至2003年9月5日。三门峡车站工行于签约当日发放了该两笔借款。2003年9月3日,天元集团公司偿还了该两笔共计1700万元借款。2003年9月5日,双方签订了 (2003)三工车信字第039号借款合同,约定天元集团公司向三门峡车站工行借款 1600万元,用途为购原材料,借款期限自签约当日至2004年8月25日。三门峡车站工行于签约当日发放了该笔借款。2004年8月3日,天元集团公司偿还了该笔借款。2004年8月5日,双方签订(2004)三工车信字第37号借款合同,约定天元集团公司向三门峡车站工行借款1590万元,用途为购原材料,借款期限自签约当日至 2005年8月3日。
  2000年9月25日,双方签订(2000)三工车信字第009号借款合同,约定天元集团公司向三门峡车站工行借款1647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签约当日至2002年9月24日。三门峡车站工行于签约当日发放了该笔借款。2002年9月11日,双方签订了(2002)三工车信字第038- 1号和(2002)三工车信字第038-2号借款合同,分别约定天元集团公司向三门峡车站工行借款1200万元和800万元,用途均为“还旧借新,购原材料”,借款期限自签约当日至2003年9月10日。三门峡车站工行于签约当日发放了该两笔借款。天元集团公司收到2000万元借款的次日偿还了 (2000)三工车信字第009号借款合同项下的1647万元借款。天元集团公司于2003年8月4日向三门峡车站工行偿还了220万元,于2003年9月8日向三门峡车站工行偿还1200万元、800万元。2003年8月 7日,双方签订(2003)三工车信字第35号借款合同,约定天元集团公司向三门峡车站工行借款710万元,用途为购原材料,借款期限自签约之日至2004年8月6日。 2003年8月29日,双方签订(2003)三工车信字第38号借款合同,约定天元集团公司向三门峡车站工行借款1490万元,用途为购原材料,借款期限自签约之日至2004年8月29日。该两笔借款均于签约当日发放。天元集团公司于2004年8月5日分别偿还了该两笔借款。2004年8月6日,三门峡车站工行与天元集团公司又签订了 (2004)三工车信字第38号和第39号借款合同,分别约定天元集团公司向三门峡车站工行借款1480万元和700万元,该两笔借款于2005年8月5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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