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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原审被告音像人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其于庭审中陈述其已停止销售涉案音像制品。
  
  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文联音像出版社、天宝文化公司提出双方发行的《蝴蝶杯》版本不同,但其于庭审中认可二者是同一次录制的同一场演出,只是出版时进行了编辑和取舍。
  
  河北电视台向本院出具证明,表示其认可其总编室与河北省梆子剧院签订的协议。
  
  本院认为,唱金公司一审中对文联音像出版社等出版发行的《蝴蝶杯》、《陈三两》、《双错遗恨》、《清风亭》、《血染双梅》、《打金砖》、《三打陶三春》、《春草闯堂》共八个剧目的录像制品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唱金公司未针对后三者取得完整授权而未支持其对该三个剧目的主张,因唱金公司未提出上诉,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唱金公司对《蝴蝶杯》、《陈三两》、《双错遗恨》、《清风亭》、《血染双梅》等五部剧目享有何种权利及文联音像出版社、天宝文化公司及天宝光碟公司等是否侵犯其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关于唱金公司享有的权利
  
  戏剧类作品演出的筹备、组织、排练等均由剧院或剧团等演出单位主持,演出所需投入亦由演出单位承担,演出体现的是演出单位的意志,故对于整台戏剧的演出,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或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演员个人不享有上述权利。
  
  河北电视台总编室以其自己名义与河北省梆子剧院签订的合同,虽然在主体资格上存在瑕疵,但因河北电视台对此予以确认,故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河北省梆子剧院有权据此许可唱金公司出版、发行河北电视台录制的录像制品。
  
  唱金公司发行了《蝴蝶杯》、《陈三两》、《双错遗恨》、《清风亭》及《血染双梅》的录像制品。对于上述音像制品,其获得了河北省梆子剧院等作为表演者的演出单位的许可,获得了录像制作者的授权或者其本身为录像制作者,在存在剧本、唱腔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亦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其发行的上述录像制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该合法制作的录像制品,唱金公司享有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发行权。
  
  唱金公司分别与河北省梆子剧院、石家庄市河北梆子剧团、保定市河北梆子剧团签订协议,取得独家出版发行涉案剧目录像制品的权利。唱金公司与保定市河北梆子剧团签订的合同中更明确规定:剧团不再为其他单位录制和授权该剧目。唱金公司据此享有独家出版、发行录有相关剧目表演的录像制品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亦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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