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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音像人公司作为销售商,提供了天宝文化公司向其出具的销售委托书和销售明细单,以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合法性。
  
  2007年6月15日,唱金公司原审起诉称:其自2000年起分别从河北省梆子剧院、衡水市河北梆子剧团、石家庄市河北梆子剧团、保定市河北梆子剧团处获得授权,独家出版、发行《蝴蝶杯》(上、下部)、《陈三两》、《三打陶三春》、《双错遗恨》、《打金砖》、《春草闯堂》、《清风亭》和《血染双梅》等八个河北梆子演出剧目的音像制品。2004年末,唱金公司发现由文联音像出版社出版、天宝光碟公司复制、天宝文化公司发行及音像人公司销售的上述音像制品,侵犯了唱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上述侵权人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唱金公司损失4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 唱金公司主张的是涉案戏剧音像制品的专有发行权。合法出版戏剧音像制品,出版者必须自己享有戏剧作品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和录像制作者权,或者获得上述权利主体的授权。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戏剧剧本,包括由文字和音乐记载的以台词和音乐为主的两部分内容。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传统戏剧作品,他人可以自由使用。改编、整理传统戏剧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整理人享有。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张特、王昌言、张占维、赵鸣歧、马全贵、王焕亭和徐惠宝等人,对涉案剧本文字、音乐的整理均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的行为,因此由他们整理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依法应归整理人享有。吴祖光受聘整理的《三打陶三春》剧本,尚羡智受聘整理的《双错遗恨》、《清风亭》剧本,是受委托整理的作品,由于委托人未与吴祖光、尚羡智约定剧本的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吴祖光、尚羡智对受托整理的剧本依法享有著作权。
  
  唱金公司发行的涉案音像制品中的演出剧目,所需投入均由演出单位提供,演出的组织、排练等均由演出单位主持,参与演出的演职员均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演出剧目体现的是演出单位的意志,对外责任亦由演出单位承担,因此对整台戏剧的表演,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制作音像制品并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理应由演出单位享有,任何演员个人对整台戏剧都不享有上述权利,也不得影响演出单位对上述权利的行使。河北省梆子剧院与河北电视台总编室的协议,确认了河北省梆子剧院有权使用河北电视台录制的河北省梆子剧院演出的所有戏剧的音像制品,包括授权他人独自复制、出版、发行涉案音像制品。河北省梆子剧院在庭审中称唱金公司发行涉案音像制品合法,表明其已将河北电视台的授权转授予唱金公司行使。
  
  百灵音像出版社与唱金公司出版、发行的《蝴蝶杯》(上、下部)、《陈三两》、《双错遗恨》、《清风亭》及《血染双梅》演出剧目音像制品,均获得了相关剧本著作权人、演出单位及音像制作者的授权,唱金公司对上述五个演出剧目的音像制品享有专有出版、发行权。根据百灵音像出版社与唱金公司的合作协议,唱金公司获得的授权,百灵音像出版社当然享有,因此百灵音像出版社与唱金公司出版、发行涉案音像制品的行为合法。《打金砖》、《三打陶三春》、《春草闯堂》三个演出剧目,因唱金公司未获得完整授权,故无权主张他人侵犯其音像制品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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