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谢树芳,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景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红亮,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惠生,河北省广播电视局退休干部。
原审被告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
法定代表人王晓英,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建,河北炳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日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才茹,该公司经销商户。
上诉人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简称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宝文化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简称天宝光碟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简称唱金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简称河北省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简称音像人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7)冀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1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联音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瑞明、谢树芳,上诉人天宝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瑞明、上诉人天宝光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瑞明、谢树芳,被上诉人唱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红亮、葛惠生及原审被告河北省梆子剧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建、音像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才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1998年1月18日,河北百灵音像出版社(简称百灵音像出版社)出具授权书,授权唱金公司代表该社向拥有著作权人授权的文艺团体或个人求购节目,用于出版VCD等音像制品,所购节目经审查合格后,纳入该社出版计划。2003年4月21日、2004年12月6日,百灵音像出版社(甲方)与唱金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由乙方组织节目源,甲方出版,乙方对甲方出版的音像制品享有永久发行权。2000年9月11日、2001年10月9日、2004年5月21日、2006年12月1日,唱金公司根据与河北省梆子剧院签订的多份合同,及河北省梆子剧院出具的授权书,取得了出版、发行该院演出的《双错遗恨》、《打金砖》、《三打陶三春》、《蝴蝶杯》(上、下部)、《陈三两》等剧目音像制品的专有使用权。2001年4月2日,石家庄市河北梆子剧团(甲方)与唱金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乙方录制甲方演出的《清风亭》等演出剧目,录制完成后一次性给付甲方使用费2万元,乙方对该演出剧目享有专有音像出版、发行权。2001年9月29日,保定市河北梆子剧团(甲方)出具授权书,将出版、发行《血染双梅》等演出剧目音像制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唱金公司。2001年10月3日,衡水市河北梆子剧团(甲方)与唱金公司(乙方)签订《音像出版合同》,约定甲方将出版、发行演出剧目《春草闯堂》音像制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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