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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

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当事人因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的侵犯姓名权行为,导致其在银行征信系统存有不良信用纪录,对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给当事人实际造成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当事人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王春生。
  被告:张开峰。
  被告: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秦志高,该校校长。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负责人:金毅,该分行行长。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负责人:仲跻伟,该中心总经理。
  原告王春生因与被告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工程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卡中心)发生侵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春生诉称:原告原系被告工程学校的学生。原告在工程学校学习期间,被告张开峰担任工程学校的代课老师。其间,张开峰利用职务的便利,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身份证,用原告的姓名办理了招商银行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原告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俗称黑名单),导致原告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工程学校对本校教师管理不严,被告招行南京分行、信用卡中心在为张开峰办理涉案信用卡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均对本案侵权后果具有过错。上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名誉损失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失业保险金5400元、交通费 964元,以上总计19 364元;并要求撤销原告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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