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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同日,装饰公司、房屋公司与中行蜀都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中行蜀都支行和装饰公司自1999年11月 17日至2002年11月16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担保最高限额为2200万元;抵押财产为建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财产及《补充合同》表述的“茵梦湖”城市温泉商务套房和“流金岁月”西餐厅项目经营权。《补充合同》约定,本合同所指项目经营权为“茵梦湖”和“流金岁月”商标使用权、项目所在房屋及配套建筑的使用权、项目属下全部财产所有权。项目属下财产所有权即为建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所附娱乐公司“西南名商会所”项目的固定资产“流金岁月”西餐厅和“茵梦湖”城市温泉商务套房的改扩建装饰工程及设备的价值。 1999年11月17日,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和中行蜀都支行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补充合同》办理了登记。2000年12月 15日,双方对《最高额抵押合同》和《补充合同》进行了公证(公正文号[2000]成证内经字第19314号)。2000年12月13日,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再次向中行蜀都支行出具《还本付息计划书》,承诺用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的经营收入偿还装饰公司借款。2000年12月13日,装饰公司、房屋公司与中行蜀都支行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将《借款合同》项下应于 2000年12月16日到期的500万元借款延期至2001年8月15日,贷款利率从延期之日起按月息5.445‰执行。以上借款到期后,装饰公司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中行蜀都支行先后于2003年1月28日、2004年5月17日向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和《催促尽快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2004年5月17日送达的《催促尽快偿还贷款本息通知书》和《催促尽快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载明,截至2004年5月17日装饰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991万元,利息14 173 340.44元。装饰公司签收予以确认,娱乐公司和房屋公司签章承诺继续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4年6月25日,中行蜀都支行与信达成都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行蜀都支行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信达成都办,转让清单记载截至2004年5月31日装饰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986万元。2004年8月19日,中行蜀都支行向装饰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同时向房屋公司和娱乐公司送达《担保权利转让通知》,告知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向信达成都办履行还款义务和担保义务。2006年6月17日,信达成都办登报发布的《债权催收公告》载明:“……请下列各债权的债务人和相应担保人……向信达成都办履行还款义务”,对涉案债权催收内容为:借款人装饰公司,担保人装饰公司和房屋公司,担保合同编号中成蜀分抵字99第001号。
  另查明:装饰公司系1993年由沈氏兄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氏公司)投资成立的港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 1032万元,2004年经工商登记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为娱乐公司和沈氏公司。房屋公司于1992年由沈氏公司投资成立,企业类别为港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 300万元。娱乐公司于1995年设立,股东为房屋公司和装饰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沈华源,三公司地址、电话号码相同,财务管理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存在相同的情况。
  装饰公司2000年度审计报告反映:装饰公司借款大部分投向其他公司,有少部分不属公司自身经营活动需要,而是代集团内公司筹款。
  装饰公司以泰来集团名义向中行蜀都支行出具的《经营发展概况及贷款展期报告》和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2000年度资产负债表载明:装饰公司将其收入直接用于了中国酒城项目的修建、装修、装饰。截止2000年11月,泰来集团共有资产 2.23亿元中,娱乐公司资产为1.43亿元,房屋公司资产为7600万元,装饰公司资产为200万元。泰来集团共有贷款1.71亿元中,娱乐公司贷款为50万元,房屋公司贷款为5175万元,装饰公司贷款为1.04亿元。娱乐公司和房屋公司承诺收益将优先支付本案《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娱乐公司1998年度审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表明:银行存款账户中有两个账户在支付装饰公司和房屋公司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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