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签订后,汇通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先后支付给村委会3000万元,并为该地块的开发进行了前期设计、测量、资金筹集等工作。
2003年11月27日,汇通公司更名为顺益公司。
2003年11月5日,村委会向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呈送报告,要求对7号地块予以挂牌出让。2004年1月22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对7号地块使用权进行招标出让,后由顺益公司以1.565亿元的价格竞得。2004年2月27日,顺益公司与乐清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4年3月8日至2004年5月12日,顺益公司分五次向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交清了1.565亿元土地出让金。村委会根据其与顺益公司的约定,将其中的8240万元转给了顺益公司。
2005年7月11日,村委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当事人在2003年10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返还村委会5240万元;诉讼费由顺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为:2003年,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征用村委会土地700亩,按规定返还70亩作为村委会安置留用地,用于村民住宅和经营性开发。后村委会就该留用地中12.27亩的7号地块与顺益公司于 2003年8月30日、10月16日签订了两份协议书。协议的大致意思为无论土地主管机关返还村委会的土地款是多少,村委会都净得5000万元,如由顺益公司竞得,则超出部分连同顺益公司已付给村委会的 3000万元保证金一并返回顺益公司;如由其他单位竞得,则超出部分双方各半分成。 2004年1月22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7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出让,后由顺益公司以1.565亿元的价格竞得。根据有关规定,乐清市政府又将该土地出让金中的1.224亿元返还给了村委会。 2004年4月21日、5月8日,村委会分两次通过转账形式共付给了顺益公司8240万元(该款项包含了村委会返还顺益公司的1000万元保证金)。
对于村委会的上述行为,原告称当时村民并不知道。事后村民要求村委会向顺益公司索回除顺益公司已付3000万元保证金外的5240万元,但村委会未履行其职责。村民还向政府要求废除顺益公司的中标,也未被支持。村民又向法院起诉协议书无效,并要求退款,但因主体问题而未能立案。为此,村民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新选举了新村委成员和村主任。新村委成立后,曾要求政府主动废标,但政府仍在不作为。在招投标中,土地的起价为7000万元,顺益公司以1.565亿元的价格竞得,而第二标的报价仅比顺益公司的竞得价低20万元。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属恶意串通损害村民集体及其他竞标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属无效合同。双方应当返还各自取得的财产。顺益公司曾向村委会支付了3000万元保证金,村委会两次共向顺益公司支付了8240万元。因此,顺益公司应当向村委会返还除已付保证金外的52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