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村民委员会经依法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与他人订立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民一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石马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龙康,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洪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和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心稳,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石马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益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5)浙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村委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旭、赵洪石,顺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和平,委托代理人刘心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土地700余亩被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征用,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返还村委会留用地指标70亩,其中包括双方讼争的C-c41地块(以下简称7号地块),作为村委会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及村民住宅用地。由于土地被征用后,土地承包户强烈要求补足每亩30万元的补偿款,故村委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开发7号地块,以解决土地承包户的补偿款问题。村委会与瑞安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汇通公司)多次协商开发该地块。经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村委会与汇通公司先后于2003年8月30日、9月9日、10月16日签订了三份协议书。其中8月30日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就7号地块(约12.27亩,以附图为准)挂牌出让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确保村委会该地块土地出让净值5000万元,即无论汇通公司以任何价格取得该地,均应净付给村委会 5000万元。涉及该地块的政策等规定及政策或其他一切因素的变化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均与村委会无关。2.若挂牌出让时其他公司取得该地块,村委会净得出让金少于5000万元,不足部分由汇通公司补足;村委会净得出让金多于5000万元,多余部分双方各半分成。3.本协议签订后,汇通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前付给村委会保证金3000万元(包括已收700万元),挂牌结束后多退少补。汇通公司承诺本协议签订后约6个月完成该地块出让。4.本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为凭。9月9日的协议书载明,村委会承诺拥有7号地块合法使用权,面积约为12.27亩,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与汇通公司合作开发。为此,双方就相关事宜形成协议如下:1.村委会提供上述土地使用权,汇通公司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经营资源等为主进行开发事宜,双方共同开发上述土地,然后按约定比例分成。2.为表示合作诚意,汇通公司先行支付 3000万元前期资金到村委会账户,用于处理前期合作的相关费用等。3.汇通公司即日起抽调组织人员,对土地进行勘察、测量、设计,完成相关经营技术数据和图纸,并进行必要的策划和广告,以提升该地块的商业价值。4.合作的相关详细事宜,另行协商。在详细协议达成前,双方合作事宜必须不停止执行。2003年10月16日的协议书载明,村委会拥有一块被国家征用的返回地,面积约为12.27亩,规划编号为7号地块。对该地块,村委会承诺持有合法使用权。村委会经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与汇通公司共同合作开发该地块。为此,汇通公司支付村委会3000万元,同时,抽调人员进行合作开发的咨询、设计、勘察、策划等工作,基本完成开发实施前的所有工作,使该地块价值得以大幅度提升。现村委会提出,该地块按乐清市土地主管机关要求,必须“挂牌”出让,由此,必须对双方合作事宜重新进行协商。村委会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后,重新与汇通公司达成如下协议:1.为了使双方合作事务继续下去,汇通公司参与乐清市土地主管机关就上述地块挂牌出让的竞投。如由汇通公司取得该地块权属,鉴于双方合作前汇通公司投入人、财等使地价上升等因素,双方约定:不论土地主管机关挂牌出让后返给村委会多少数额的土地出让款项,村委会净得额为5000万元,多余部分作为汇通公司此前合作过程的投入和努力的受益分成,此款连同汇通公司已付村委会的3000万元,由村委会一并返回给汇通公司。返回时间为村委会收到土地主管机关出让款项的七天内,否则,按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同时,汇通公司如支付土地主管机关出让款资金紧张,则可以提前要求村委会返回原所交的3000万元,村委会应予支持。2.如挂牌出让由其他单位取得上述地块权属,则村委会返还汇通公司已投入支付的3000万元。同时,乐清市土地主管机关返回村委会的土地出让款额超过5000万元的,超出部分属双方前期合作的收益,双方各半分享,村委会应支付汇通公司享有的一半份额,支付时间及违约的条款同于第一条。3.汇通公司五条件保证,鉴于汇通公司曾承诺经设计策划并进行合作开发的土地总地价将达到5000万元,而此承诺作为村委会同意合作的前提,因此,如土地主管机关返回村委会款项少于5000万元,则汇通公司保证补足,兑现承诺。否则承担违约金3000万元。4.协议达成前的双方所作口头、书面协议均作废,以本协议为准。5.不论何种情形出现,双方就上述利益数额确定方案,对双方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如协议条款因故无效,则条款的有关数额转为同额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