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克宝的左上肢截肢需安装假肢,可安装浙江省残疾人现代假肢矫形器装配中心的上臂肌电假肢,该假肢价格为 26 500元,平均使用寿命为3-5年,维修费用为装配价的4%,总计费用需153 700元。
涉案肇事车辆浙EBl662大型汽车系被告徐伟良所有,杨建平系被告徐伟良聘请驾驶该车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后,被告徐伟良以借款形式给付原告郑克宝50 000元。
2004年12月8日,被告徐伟良为涉案肇事车辆向被告财保长兴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00 000元,且不计算免赔额,同时还为该车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每座50000元,共投保3座。以上保险期间自2005年1月1日0时起至 2005年12月31日24时止。两被告在保险合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车辆造成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中约定:“……保险责任即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限额即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人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交通事故给原告郑克宝造成伤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二、原本坐在涉案肇事车辆内的郑克宝因车辆失控被甩出车外,而后被该车碾伤,该情形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还是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长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一、关于由谁对原告郑克宝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发当时,由于驾驶涉案肇事车辆浙EB1662大型汽车的司机杨建平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原本乘坐在车内的原告郑克宝被甩出车外后又被该车碾压致重伤。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杨建平对涉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涉案肇事车辆浙EBl662大型汽车系被告徐伟良所有,杨建平系徐伟良聘请的驾驶员,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杨建平根据徐伟良的指派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故涉案交通事故对郑克宝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徐伟良承担赔偿责任。郑克宝因涉案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共发生医疗费64 990.91元、交通费1677元、误工费7140.86元、护理费 3357.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5元、伤残赔偿金82 905.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153 700元,以上合计314716.64元。鉴于徐伟良与被告财保长兴支公司就涉案肇事车辆订立了保险合同,故财保长兴支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