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证券清算组于庭后提交一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事先告知书》,证明证监会对恒丰银行的扣划行为认定违法并予以处罚。恒丰银行拒绝到庭质证。
为要求追回一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利息,天同证券清算组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恒丰银行济南分行、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的一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利息,恒丰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恒丰银行受让了金建物业对天同证券委托投资管理一亿元的债权后,恒丰银行替代金建物业成为委托投资管理关系中天同证券所欠一亿元受托管理资金的债权人。同时,其下属分支机构与天同证券下属营业部签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合同,成为天同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关系的存管银行。作为债权人,恒丰银行有权要求天同证券返还其受托管理的一亿元资金;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作为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则必需履行保证存管的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的义务。由于天同证券违规经营,将受托理财的一亿元资金挪作他用,导致其不能如期返还恒丰银行受让的一亿元资金,恒丰银行有权对天同证券依法主张权利,天同证券负有返还的义务。但恒丰银行利用其下属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的特殊便利条件,强行扣划天同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一亿元资金,用以偿还天同证券所欠的债务,则是侵犯了其他证券客户的利益。因为恒丰银行所扣划的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并不是天同证券的财产,而是属于所有证券客户共有,即客户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结算资金。依照证券市场客户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属于证券客户共同所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天同证券不享有所有权,即使在天同证券破产清算时,该专用账户的资金也不属于天同证券的破产财产。恒丰银行辩称其享有的一亿元债权属于国债保证金性质,即使如此,在天同证券进入行政关闭清算程序后,其享有的权利亦应按照相应规定行使,不能据此认为存管银行有权擅自扣划代为存管的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故天同证券清算组要求返还其扣划的一亿元资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恒丰银行各分支机构违规扣划的一亿元客户资金,是用于偿还天同证券欠恒丰银行的一亿元债务,其责任应由恒丰银行承担。恒丰银行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应共同承担返还天同证券清算组一亿元的责任。综上,该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恒丰银行、恒丰银行济南分行、青年路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天同证券清算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一亿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 (按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存款利率和实际占用时间计算)。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1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恒丰银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