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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

  委托代理人:杨美玲,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因与被上诉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天同证券清算组)及原审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 (以下简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6月27日,烟台金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建物业)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同证券)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甲方(金建物业)委托乙方(天同证券)进行投资管理的资产为国债,金额为市值一亿元,期限为一年。并约定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全部委托资金的安全。在委托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甲方委托投资的资产还原,并将原甲方交付管理的资产和在扣除乙方应收取的管理佣金后的收益全部交付甲方。该协议为2001年6月27日、2002年6月27日所签订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的续期合同,金建物业委托管理的一亿元资金,系从恒丰银行(原烟台住房银行)的借款,2001年6月28日,金建物业指令恒丰银行将该笔一亿元借款直接汇入金建物业在天同证券上海吉安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客户名称为金建物业,账号 1001242709013314756。
  天同证券清算组提交了天同证券济南经七路证券营业部与恒丰银行济南分行、天同证券烟台开发区长江路证券营业部与青年路支行、天同证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与恒丰银行营业三部分别签订的《客户证券结算资金存管协议》各一份,协议均约定签约的恒丰银行下属机构作为天同证券的存管银行,天同证券在恒丰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协议分别约定了存款账户户名及账号。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中规定:乙方(存管银行)承诺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按甲方(天同证券)的划款指令随时划款,随时支付;不得将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任何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转入,银行方账户的行为均视为相关存管银行直接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金建物业与天同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期满后,天同证券没有依约归还受托管理资金,金建物业欠恒丰银行的一亿元借款亦未归还。2005年1月18日,恒丰银行与金建物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金建物业为还清借款本息,将其在天同证券的一亿元国债保证金转让给恒丰银行,由恒丰银行向天同证券主张权利。同年2月5日,金建物业将一亿元债权转让的事实书面通知了天同证券。同年2月7日,恒丰银行济南分行从天同证券济南经七路证券营业部在该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内扣划资金8000万元;青年路支行从天同证券烟台长江路营业部在该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内扣划资金1000万元。同年5月22日,青年路支行从天同证券烟台长江路营业部在该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内扣划资金1200万元。同日,恒丰银行济南分行返还200万元资金到天同证券经七路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至此,恒丰银行两下属机构从天同证券两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内实际扣划一亿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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