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成肥牛火锅”系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多年持续经营的知名火锅服务,该服务在现阶段得到了有关部门及市场的肯定,并已形成一定市场规模,在国内多个省市发展了数十家加盟连锁店。以上连锁加盟店牌匾上均完整标明1344801号注册商标及“福成肥牛”、“福成”、“福成肥牛城”、“福成肥牛海鲜城”等文字。
被上诉人昆明福成公司系哈尔滨福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哈尔滨福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10日,昆明福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9日。哈尔滨福成公司及昆明福成公司均与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具有长期业务往来,多次向三河福成公司购买其“福成”牌牛肉。
被上诉人昆明福成公司在注册登记地昆明市经营火锅餐饮业,在其经营场所的牌匾、外墙、内外装饰、宣传资料、定餐卡、菜单等显著标有“福成”、“福成集团”、“福成肥牛”、“福成火锅”、“福成肥牛火锅”、“福成肥牛火锅昆明旗舰店”等文字;店堂内悬挂牛肉分割图,并配合该牛肉分割图中标明的牛肉部位称谓(如“眼肉”、“外脊”、“上脑”、“S眼肉”)制作菜单;在店内宣传横幅上使用“吃福成肥牛福到事成”的广告语,在牌匾上灯箱中标注有卡通牛举旗图案并附有“福成”字样的图案,此外,在店外灯箱上标有“龙福成肥牛火锅”文字,其中“龙”字明显小于“福成”二字。
被上诉人昆明福成公司自2005年成立至今共上缴营业税557 324元,营业额为11 146 480元。
二审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昆明福成公司是否侵犯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2.昆明福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昆明福成公司的行为如果构成侵权,侵权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一、关于被上诉人昆明福成公司是否侵犯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344801号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为汉字“福成”,被上诉人昆明福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将“福成”二字作为字号使用。三河福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昆明福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均为依法成立的权利,法律一方面保护权利依法行使,另一方面也禁止权利滥用。就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言,
商标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上述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法律保护的是完整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变更使用和部分使用。本案中,三河福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牌匾上完整、显著地标明了其 1344801号注册商标,属依法使用,而昆明福成公司就其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否属依法正常使用则是本案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故要确定昆明福成公司是否侵犯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审查昆明福成公司对其名称的使用是否属正常使用以及该使用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