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在对外销售其所谓的投资型塔位时,虚假宣传购买投资型塔位可以保值、增值,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不定期随意调高塔位价格,将调价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虚构塔位增值的假象,同时公布公司前期退单情况,吸引社会公众购买,该公司还承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更名、退单,变相的约定“返本付息”。事实上,尤湖塔园公司也实际进行了大量退单,并就此进行大肆宣传,以诱骗更多的社会群众购买塔位。尤湖塔园公司销售投资型塔位的上述行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向购买投资性塔位的客户承诺履行的义务也完全符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此外,尤湖塔园公司还以协议的方式向个人和企业借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也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
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惠庆祥作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领导、策划、并组织尤湖塔园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创作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营销部经理,具体实施公司在西安的塔位营销活动,属直接责任人员,冯振达作为该公司市场部总监,在任职期间参与该公司的塔位销售,亦属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惠庆祥将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塔位销售款40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尤湖塔园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资产即独立于各出资人,即使是公司股东,也不能随意侵占、挪用,惠庆祥与其他股东之间达成的分红和经营约定,并不代表惠庆祥可以随意支配公司的财产,故惠庆祥将尤湖塔园公司销售塔位的收入400万元,作为惠庆祥之妻葛丽华与他人合伙经营 “忆江南餐饮有限公司”的投资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惠庆祥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挪用资金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予以交待,不构成自首。被告人陈创向公安机关检举惠庆祥挪用资金的犯罪线索,使惠庆祥挪用资金犯罪得以侦破,构成立功。
综上,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惠庆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惠庆祥利用其担任尤湖塔园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挪用该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挪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创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立功表现,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振达亦属直接责任人员,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参与单位犯罪时间较短,作用较小,故予以从轻处罚;尤湖塔园公司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建设塔园和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因此对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惠庆祥、陈创、冯振达在尤湖塔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收入亦为违法所得,也应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据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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