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惠庆祥在任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分别于2003年 11月10日、2004年8月30日两次指示时任该公司西安办事处负责人的被告人陈创,将该公司在西安销售塔位的收入400万元汇入江苏无锡市邱建雄的个人账号,作为惠庆祥之妻葛丽华与邱建雄合伙经营“忆江南餐饮有限公司”的投资。案发后追回赃款200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和该公司西安办事处营业执照,渭南市民政局(2006)65号函,群众反映信,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渭南市尤湖塔园塔位内部认购规定》,证人尤晓斌、孙怡、刘力、任学勤、刘容芳、赵轻燕、董国忠、高鹏的证言,被害群众提供的尤湖塔园公司散发的《问题解答》、《告顾客书》等六十八份宣传资料,刘文义、马熙平、蒋金锁、沈建明、吴仲建的陈述和借款协议、借条,《塔位销售价格表》、《调价通知》证明,塔位购买申请单、永久使用权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制作的统计表、关于退单情况的说明以及从尤湖塔园公司提取的账册及借款协议,被告人惠庆祥、陈创、冯振达的供述,以及证人陈创、邱建雄、曹明、葛丽华、苏菲、高憬的证明,招商银行西安分行资金往来原始票据复印件,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出具的邱建雄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无锡商业银行进账单,公安机关扣押清单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证明。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刑法第
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务院《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第
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