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创的辩护人认为:陈创虽然是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西安地区的负责人,但实际上对该公司经销塔位只起协调作用,在本案中作用小,此外,陈创向公安机关检举了被告人惠庆祥挪用资金犯罪的线索,有立功情节,建议对陈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冯振达辩称: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向社会公众出售塔位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本人的行为也完全是履行职务,因此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冯振达的辩护人认为: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销售塔位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客户与公司的纠纷是民事纠纷,该公司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没有明确将这种行为规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此外,冯振达已经不是尤湖塔园公司的职工,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冯振达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经被告人惠庆祥和其他股东合作;于1998年7月7日在渭南市工商局正式注册成立。惠庆祥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陈创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营销部经理、西安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在西安的营销事项等。被告人冯振达自2001年起参与该公司在西安地区的塔位营销,2003年3月任该公司市场总监,承包该公司在西安地区的塔位营销,按销售额提取28%至30%的销售费用。
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为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违反国家公墓销售的有关规定,在被告人惠庆祥、陈创、冯振达等人的操纵下,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主要手段是将该公司塔园内用于安放死者骨灰的塔位分为使用型(选位型)、投资型(不选位型)两种,大肆向社会群众进行虚假宣传,谎称购买投资型塔位可以保值、增值,并承诺在塔位购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更名、退单。尤湖塔园公司为了欺骗群众,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不定期地随意调高塔位价格,并向客户公布价格调整情况,虚构塔位升值的假相,同时还将该公司前期退单情况向客户宣传,用以吸引社会群众购买。在惠庆祥等人的操纵下,上述行为主要在西安地区实行,自1998年4月到2005年8月,在惠庆祥任总经理、陈创任西安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期间,西安地区购买投资型塔位的被害群众高达4334人,尤湖塔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9698万余元。此外,由于尤湖塔园公司资金严重短缺,惠庆祥还决定面向该公司内部职工及社会群众高息借款。1998年12月至2006年7月间,尤湖塔园公司共计借款180余人次,总金额高达1098万余元。综上,尤湖塔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7亿余元。惠庆祥作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领导、策划并组织尤湖塔园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创作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营销部经理,参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698万余元,冯振达作为该公司市场部总监,在任职期间参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32万余元,均属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