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惠庆祥、陈创、冯振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惠庆祥挪用资金案
【裁判摘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属于
刑法第
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无论采取何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方式,均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
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表人:徐月山。
被告人:惠庆祥。 2006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创。 2006年10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振达。 2006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尤湖塔园公司)以及被告人惠庆祥、陈创、冯振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惠庆祥犯挪用资金罪,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于1998年7月7日在陕西省渭南市注册成立。尤湖塔园公司为解决资金问题,在被告人惠庆祥、陈创、冯振达的操纵下,面向社会进行虚假宣传,谎称购买该公司用于安放死者骨灰的塔位可以增值,并以不定期提高塔位价格、承诺回购等手段,欺骗、诱导社会群众购买塔位,籍此大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西安地区被诱骗购买该公司塔位的被害群众高达4334人,该公司从中非法吸收公众资金9698万余元。此外,为了解决尤湖塔园公司资金短缺的问题,惠庆祥还决定面向该公司内部职工及社会群众非法高息借款,1998年12月至2006年 7月间,共计借款1098万余元。综上,尤湖塔园公司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7亿余元。惠庆祥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领导、组织并参与了全部犯罪活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创作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营销部经理,组织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698万示,系直接责任人员;冯振达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32万余元,系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