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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诉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反诉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诉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反诉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理解有分歧时,可以用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解释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并且应当以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专利说明书的理解来进行解释,从而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虽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技术特征不同但构成等同,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专利侵权,否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2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群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笛,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晓东,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云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宝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博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反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16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及辉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同年8月21日,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涉案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该中心于同年12月29日向本院出具《技术鉴定报告书》。2008年1月16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辉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鉴定人周有海、李竞武、王连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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