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
【裁判摘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或禁闭等。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诱至其承租的住房内,而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内,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于以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雪云,别名白雪。
被告人:王乐平。1976年因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2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保军,曾用名王占男。1994年因抢劫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3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
以上三被告人于2005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管辖,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雪云、王乐平、王保军犯抢劫罪,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4年6月4日至2005年3月2日,被告人白雪云伙同被告人王乐平、王保军及在逃犯罪嫌疑人于海宝、李小元、肖亭等人,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等地,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将被害人骗至事先租好的房屋内,将门反锁,抢劫作案五起,抢劫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小灵通手机等各类财物价值 148 090元(赃物未追回)。以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
刑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王保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以抢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