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6日,原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以乾坤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如期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项目用地违反青岛市政府[2003]95号文件为由,作出崂国土[2005]139号《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决定》,决定撤销与乾坤公司2003年1月16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乾坤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到该局办理解除合同相关事宜,已交款项的退还事宜到北宅街道办事处建设服务中心 (原北宅街道办事处土管所)办理。2005年 6月7日,原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通过特快专递将上述决定送达乾坤公司。
2006年3月13日,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更名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
一审审理期间,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向一审法院提交涉案土地“现状地形图”一张,载明图中全部黑线部分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地形图,图中红线圈定的部分为农转用获批准的部分。经质证,乾坤公司对此证据没有异议。
由于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单方解除合同,乾坤公司交付部分出让金后未能受让合同项下的土地,乾坤公司认为崂山国土资源分局违反合同约定,给其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履行青崂土合字[200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乾坤公司交付合同项下的全部土地。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的土地中有部分履行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手续,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三、
四十四条的规定,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对该部分土地有权进行出让,其余部分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仍然为农村集体土地,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对此无权处分。因此,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部分有效。关于乾坤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问题。签订合同之前,乾坤公司已向崂山国土资源分局缴纳土地出让金共计488万元。2003年3月26日,乾坤公司向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交付 300万元银行转账支票,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为其开具收款收据。上述一系列行为表明,乾坤公司一直在履行合同义务,对崂山国土资源分局辩称该300万元银行转账支票是空头支票、无法划转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因合同项下的该宗土地部分获得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该部分土地具备履行条件。鉴于乾坤公司涉案土地的相关项目已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项目立项、规划、环保等审批手续。故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向其交付该部分土地。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主张合同解除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