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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2001年2月28日,乾坤公司与北宅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北宅街道办事处将北宅工业区内土地约150亩(松岭路以西、麦沟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乾坤公司,使用期限50年,每亩地价为6.88万元,总价款约为人民币1032万元。合同签订后,乾坤公司依据1999年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分别于2001年4月20日和 2001年9月5日,向原崂山区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崂山区人民政府北宅街道办事处土地规划与矿产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土管所)缴纳土地出让定金180万元和50万元,土管所为其开具收款收据。 2001年8月25日,乾坤公司给付土管所 258万元支票一张,土管所向其开具258万元收款收据一份。该款实际于2003年3月27日划转至土管所。
  2001年9月10日,乾坤公司取得青岛市崂山区环保局下发的[2001]青崂环预定字第10号《建设项目定点环保审核通知书》。2001年9月28日,取得青岛市崂山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下发的青崂村规定字[2001]第(045)号《青岛市崂山区村镇建设项目定点通知书》。2001年9月29日,取得青岛市崂山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崂建村字第(04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本用地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同日,取得青岛市崂山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下发的青崂村规设字[2001]第(045)号《青岛市崂山区村镇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同年9月30日,青岛市崂山区发展计划局依据北宅街道办事处经济贸易办公室的立项申请,下发崂计项字 [2001]96号《关于同意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立项的批复》。同日,崂山区国土局出具《关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用地的说明》,该说明载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位于北宅工业园的150亩工业用地,因北宅工业园规划调整,经北宅街道办事处申请,我局研究同意将该公司用地调整为215亩,现该公司土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2002年1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鲁政土字[2002]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崂山区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称:青岛市崂山区土地管理局拟征用该区北宅街道办事处沟崖村等2个村园地 133 333平方米(折合200亩),作为青岛市崂山区政府建设储备用地。经审查,该批次用地符合青岛市崂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纳入你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切实可行,同意该批次用地。
  2003年1月16日,原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与乾坤公司签订青崂土合字 [200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约定,崂山区国土局出让给乾坤公司的宗地位于北宅街道沟崖村麦沟路北、松岭路西,宗地面积为175 907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146 383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103.20元,总额为18 153 602.40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受让人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还约定,受让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让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就代征道路及绿化带面积、费用作出约定。2003年2月18日,双方共同申请,对上述合同和协议在青岛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同年3月26日,乾坤公司向土管所交付300万元支票一张,土管所向其开具300万元收款收据,但未实际划转该300万元。现崂山国土资源分局认可实际收取乾坤公司土地出让金共计488万元。此后,乾坤公司未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上述合同涉及的146 383平方米的出让土地中,部分土地经鲁政土字 [2002]35号文批准转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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