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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

  陈淑铭答辩称:2500平方米土地实际是本人出资金与陈卫平出手续共同购买的,因此该地实际所有人是陈淑铭与陈卫平共有,而非康奶公司,康奶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本案土地抵债行为合法有效, 2500平方米土地已归典当行所有,陈淑铭向典当行已经抵清了370万元。请求判决确认本案土地抵债行为有效,并判令该地抵还典当行。
  张其心答辩称:《地皮回收转让契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有效。典当行欠陈卫平的59.13万元,是本人陪同陈卫平分7次从典当行取回的,典当行每次付款后均在欠条上记载还款的数额,在最后一次取款后,陈卫平将欠条交还典当行。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2500平方米土地抵还典当行。
  本院认为,典当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其经营范围有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办理质押贷款的业务,是经批准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尽管陈卫平向典当行借款是以康奶公司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作为抵押,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虽然该土地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仅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不为此影响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所签典当协议合法有效。
  康奶公司、陈卫平、陈淑铭与典当行虽在《地皮回收转让契据》中约定是康奶公司以其所属3196平方米的土地作价520万元抵顶陈卫平、陈淑铭向典当行的借款,但根据陆丰县国土局陆国土函(1995)001号批准文件及土地转让款的发票,康奶公司实际受让取得的土地面积仅为2500平方米,对此典当行应当知道。康奶公司从东海开发公司受让的2500平方米土地手续合法,其以该2500平方米土地抵顶陈卫平、陈淑铭向典当行的借款,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并应继续履行。《地皮回收转让契据》中超出2500平方米的土地面积即696平方米土地的转让,因没有合法依据,应认定无效。由于陈卫平在出具《收据》证明收到所分得的150万元之时,尚未收取扣款后的余款59.13万元,故典当行于当天给陈卫平出具欠条交陈卫平收存符合情理。典当行关于已分七次将余款59.13万元付给陈卫平,最后一次付清后欠条从陈卫平处收回作废的主张,有典当行提供的陈卫平收款收据、陈淑铭证言、中见人张其心证言、代书人陈永富证言、并足以佐证典当行出纳及其工作人员证言、典当行流水账记录。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具有足够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既然陈卫平承认该收款收据中的150万元,已包括其尚未领取的59.13万元,那么,陈卫平在日后领取该款时,则无需再出具收款收据。陈卫平答辩主张未收到典当行的59.13万元,但未能举出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该宗地块 25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仍未办到典当行名下,清算小组、陈卫平、陈淑铭应继续履行《地皮回收转让契据》约定的义务,协助典当行办理该地块25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手续。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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