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签订的典当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典当行系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再审判决认定双方名为典当实为借贷不符合事实。康奶公司以其购买的土地为陈卫平、陈淑铭抵债并将有效凭证交给典当行收执,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应认定有效。至于抵债协议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实际面,积部分应当认定有效,面积不实部分不影响对实际面积部分有效的认定。康奶公司用该地抵债时,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产权人及有关主管部门并无异议,事实上康奶公司已于1997年7月16日将该土地按照实际面积2500平方米登记在自己名下,至于相差696平方米土地未能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非抵债协议本身的问题,而是陈卫平及其控制下的康奶公司故意违约所致。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陈卫平未收到典当行已给付的59.13万元欠款,缺乏事实依据。典当行提供的多份证人证言,原始记账等都证明陈卫平已分7次取走59.13万元,原欠条双方当面撕毁。在陈卫平不能出示原始欠条的情况下仍认定其未收此款缺乏依据。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未认定康奶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有违规定。
陈卫平、清算小组答辩称:1.典当行未给付陈卫平59.13万元,其主张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出示陈卫平的收据收款,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典当行在没有收据支持其主张的情况下,其出具内部流水账、出纳证言、张其心证言及其他证言等证据,显然不足为证。即使认为典当行已分七次支付过上述款项,但也未支付给陈卫平,而是支付给了张其心。2.《地皮回收转让契据》应认定无效,康奶公司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康奶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转让给典当行以冲抵陈卫平、陈淑铭欠典当行的债务之时并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虽然1997年7月16日其取得了该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该证的取得因违法已经被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汕终法行终字第20号生效的行政判决书撤销,即使康奶公司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其转让使用权也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及国资部门批准方可有效;抵债面积相差 696平方米,对此康奶公司无任何手续。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典当行。契据签订后,典当行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典当行在签署契据前明知有696平方米的差额,也明知由谁办理该差额面积的手续,并在契据签署后借给陈淑铭25万元办理相关手续,由于一直未办成,期间该土地价格大幅度缩水,典当行因而毁约不愿再履行该契据。契据无效即使过错在康奶公司,如由康奶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典当行也必须有实际损失存在,但契据无效后,典当行仍然可向陈卫平、陈淑铭行使债权。典当行没有理由让康奶公司承担陈卫平、陈淑铭对其债务的连带责任。典当行在起诉时并未提出要求康奶公司承担陈卫平、陈淑铭对债务的连带责任,再审改变原审请求,不合程序。3.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签订的典当协议也应认定无效。根据典当行业相关规定,典当物必须是动产或实物,不包括票据和权利证书。本案典当协议约定的典当物均为借据和相关证书,不具备典当的一般法律特征,是名为典当实为信用贷款,因为典当行不得从事信用贷款业务,故其与陈卫平、陈淑铭签订的典当协议均应认定无效。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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