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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

  1993年5月31日、6月11日、6月22日,陈淑铭与典当行签订三份典当协议书,先后向典当行借款100万元、300万元、 100万元,同年约定典当手续费、保管费按 1.2%计收,典当利息、保险费为1.5%。陈淑铭三次借款均分别立有借款借据交给典当行存执。借款期满后,陈淑铭分别于同年6月15日、8月16日偿还典当行借款本金 50万元和22万元,合计还款72万元。 1996年1月18日,陈淑铭以康奶公司地皮回收款抵还370万元,抵除后尚欠本金 58万元及利息已作另案审结。
  1996年1月11日,康奶公司、陈卫平、陈淑铭与典当行签订《地皮回收转让契据》,该契据载明:“立转让地皮契据人是康奶公司,经手人陈卫平、陈淑铭原承买于陆丰市东海城镇建设开发公司转让的地皮一块,国有土地使用证陆府国用总字第 0002556号(1992)第15220100908号一本和陆丰县国土局陆国土函(1995)001号文件一份,坐落于陆城广汕公路北侧原县搬运站旧址,使用权面积3196平方米,建筑面积794平方米。现因原市康奶公司陈卫平,陈淑铭借典当行抵押贷款长期未还,经商议决定将该地皮按时价转让估价款520万元整,给典当行作回收抵还欠款。由陈卫平、陈淑铭亲手理妥,同时将该地皮划明界址,并连同契据、证件及收款收据手续交典当行掌管,业权永为买主所有。该地皮来历清楚,无上手重叠交易,如有其他干涉,由卖主一力抵挡,负责理妥。此系双方甘愿公正转让回收,决无反悔,一让千休,藤根永断,日后转让主及其单位不得有借口生非和言贴言赎之理,口恐无凭,特立此契为据。”康奶公司作为转让人在契据上签章,典当行作为承让人在契据上盖章,陈卫平、陈淑铭,中见人张其心均在契据上签名。《地皮回收转让契据》签订后,陈卫平将该协议,陆丰县国土局陆国土函(1995)001号批准文件和陆府国用总字第0002556号(1992)第152201009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陆发批NO.0001288号土地转让款发票仍交典当行收押。1996年1月18日,根据《地皮回收转让契据》,由陈永富代陈卫平、陈淑铭书写了一份收款《收据》,内容为:“收到陆丰典当行承买康奶公司原承买于东海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地皮一块,总款人民币520万元,该款为陈卫平分得150万元,陈淑铭分得370万元。”陈卫平、陈淑铭和中见人张其心均在《收据》上签名,《收据》交典当行收存。当日陈卫平分得的150万元经与典当行结算,扣除其借款50万元和利息12.87万元及代陈润基、陈润钱还借款18万元,以及典当行于当天给付陈卫平10万元后,尚欠陈卫平59.13万元。典当行为此写了一份欠条交给陈卫平。尔后,陈卫平约同张其心凭欠条先后于1996年 1月19日向典当行取款20万元,1月25日取款20万元,1月30日取款4万元,2月8日取款4万元,2月12日取款4万元,2月14日取款4.13万元,2月15日取款3万元,合计取走款项59.13万元,款被取完后,典当行收回欠条。自此,典当行与康奶公司、陈卫平、陈淑铭理清了地皮回收款项。上述事实有收款收据,陈淑铭、中见人张其心、代书人陈永富证言,典当行出纳及工作人员证言,典当行流水账记录相互佐证。
  根据陆丰县国土局陆国土函(1995) 001号批准文件,陆丰县第一装卸运输公司转让给陆丰市东海城镇建设开发公司 (以下简称东海开发公司)的土地仅为 2500平方米,并不是陆丰县第一装卸运输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3196平方米。东海开发公司按250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康奶公司,康奶公司也是按2500平方米向东海开发公司交纳了土地转让款,有陆发批NO.0001288号土地转让款发票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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