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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上诉人狗不理集团公司所有的“狗不理”注册服务商标与被上诉人天丰园饭店的“狗不理猪肉灌汤包”商品名称,客观上存在权利冲突,一种权利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权益是商品名称权。但权利冲突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天丰园饭店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内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历史由来已久, 自20世纪40年代即已在济南扎根,1956年公私合营后,天丰园饭店的营业面积扩大,在其原址上不断发展,成为今天的天丰园饭店。虽然天丰园饭店的经营效益不稳定,但一直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食品。而狗不理集团公司取得“狗不理”注册服务商标的时间是 1994年10月。综上可见,天丰园饭店对于“狗不理”风味猪肉灌汤包的经营,具有一个历史承袭演变的过程,并非是在狗不理集团公司所有的“狗不理”商标经过注册并驰名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使用“狗不理”三字,并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存在搭他人便车、利用狗不理集团公司的“狗不理’’注册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因此,天丰园饭店对于“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商品名称的使用是善意的,而且属于在先使用。只要天丰园饭店规范使用这一商品名称,即不存在侵犯狗不理集团公司所有的“狗不理”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但是,根据本案事实,被上诉人天丰园饭店将“狗不理”三字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并且突出使用“狗不理”三字或将“狗不理”三字与天丰园饭店字号割裂开来独立使用。考虑到“狗不理”是上诉人狗不理集团公司的驰名商标,这一商标显著性强,知名度高,已经与狗不理集团公司建立了唯一、特定的联系。天丰园饭店的消费者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济南的老食客。普通消费者看到“狗不理”三字,就可能会与狗不理集团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联系到一起。因此可以认定,天丰园饭店以上述方式使用“狗不理”三字,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天丰园饭店与狗不理集团公司存在联营关系,或者天丰园饭店系狗不理集团公司开设的分店,或二者之间存在其他特定关系等误认。这种误认可能误导普通的消费者。
  综上,被上诉人天丰园饭店将“狗不理”三字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并且突出使用“狗不理”三字或将“狗不理”三字与天丰园饭店字号割裂开来独立使用的行为,构成对上诉人狗不理集团公司所有的“狗不理”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由于本案涉及历史因素,因此,应当在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的前提下,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市场竞争、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本案争议。为规范市场秩序,体现对狗不理集团公司所有的“狗不理”驰名商标的充分保护,天丰园饭店不得在企业的宣传牌匾、墙体广告中使用“狗不理”三字进行宣传,但仍可保留“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菜品。同时,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判令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以侵权人基于主观恶意,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为前提。根据本案事实,天丰园饭店使用“狗不理”三字有其历史渊源,天丰园饭店使用“狗不理”三字并不是要搭狗不理集团公司所有的“狗不理”驰名商标的便车,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因此,天丰园饭店只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可,不必再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于2007年10月10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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