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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根据本案事实,被告天丰园饭店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历史由来已久,自20世纪40年代即已在济南扎根。在我国于1993年7月开始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以前,被告一直持续经营猪肉灌汤包,并使用“狗不理”这一词汇对其猪肉灌汤包的风味、来源进行宣传介绍。被告在1993年7月前后乃至其后的一段时期,虽然经营效益不稳定,但一直维系着“天丰园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餐饮服务项目和特色,并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使用“天丰园狗不理”作为区别于天津“狗不理”的招牌。
  原告狗不理集团公司虽拥有“狗不理”这一服务商标,同时承继了“狗不理”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在包子商品上的专用权,并将“狗不理”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扩展使用至茶、糖果、面包、豆制品、饮用品、食盐、咖啡、酱油、醋等几十种商品上,赋予“狗不理”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以新的内涵,但众所周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是起源自天津的特色名吃,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集合了有关经营者的共同努力。原告虽然成为相关商标权利人,但其不能阻断以前所形成的既定事实和经营状态。鉴于被告天丰园饭店在1993年7月开始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以前即一直持续使用“狗不理”这一词汇对其经营的猪肉灌汤包进行宣传介绍,根据我国对于服务商标保护的特定背景、发展历史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将“狗不理”用于其经营的猪肉灌汤包,构成对原告“狗不理”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则应当证明被告自1993年7月1日后存在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事实,否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可以在原有地域、范围内继续使用。而根据本案事实证据,被告对于“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经营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并且其经营地域以及经营方式从未发生改变。被告使用的“狗不理”标志的文字书写方式也与原告注册的“狗不理’’服务商标不同,被告也从未将“狗不理”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用于其提供的服务或包子商品。
  综上,被告天丰园饭店使用“狗不理”介绍和宣传其所经营的猪肉灌汤包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狗不理”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07年4月17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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