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天丰园饭店提交以下证据:
1.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大观园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市中区商业贸易局、济南市贸易局、济南市饭店协会加盖公章的《关于天丰园饭店自40年代初开始持续经营“狗不理”风味猪肉灌汤包以及多次被评为济南名优风味小吃的证明材料》,以及济南市饮食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白80年代至今,天丰园饭店一直持续经营“狗不理”风味猪肉灌汤包,是济南市消费者喜欢的小吃,并被评为2005年的名优小吃;
2.天丰园饭店的相邻单位济南米力乃餐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自济南米力乃餐饮有限公司1991年成立以来,天丰园饭店一直在其店堂门口悬挂“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牌匾,还曾在店堂一楼楼道口悬挂一黑色牌匾,上面有书法家武中奇亲手书写的“狗不理”三个字,其主打经营品牌也是“狗不理”猪肉灌汤包。
经质证、认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1994年10月7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狗不理”服务商标,注册号为第769005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自动餐馆。1999年12月29日,“狗不理”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4年8月 24日,该商标进行了续展核准,有效期至 2014年10月6日。
2005年4月8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变更为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狗不理集团公司。2005年10月7日,上述第769005号“狗不理”服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狗不理集团公司成为受让人。
原告狗不理集团公司发现被告天丰园饭店涉嫌侵权后,分别于2006年4月、9月、11月,对被告经营狗不理包子的场所进行了现场拍摄。从照片显示,被告在其经营地点二楼南侧经营狗不理包子,并在一楼楼梯口、楼梯过道、二楼门口以及二楼窗外使用和悬挂了带有“中华老字号狗不理包子”、“中华小吃狗不理欢迎您光临”、“济南名吃天丰园狗不理包子”、“天丰园狗不理包子”等字样的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在饭店使用的名片和价格单上,也出现了“狗不理传统名吃”和“中华名吃狗不理包子”的文字。
另查明:从原告狗不理集团公司提交的有关被告天丰园饭店的商业企业登记申请书显示,天丰园饭店开业于1973年,全民所有制,主营猪肉灌汤蒸包。
又据济南大观园商场于1986年9月 12日向济南市一商局申请附设旅馆申请开业的报告,被告天丰园饭店经翻建后,拟将一、二楼以经营狗不理包子为主,加炒菜和包办酒席。1986年11月7日,又就天丰园饭店增加经营项目向济南市一商局进行请示,报告中称拟将一楼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应时炒菜、便餐、米饭、水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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