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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狗不理集团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将诉请赔偿损失明确为2006年的损失。
  原告狗不理集团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狗不理”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的相关注册证,用以证明该商标于1980年由“天津市和平区狗不理包子铺”进行注册,注册证为第138850号,核定在商品第42类“包子”上使用。该商标后经续展,并先后变更注册人为天津市狗不理包子公司、天津市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2005年 9月28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给原告。另外,天津市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于 1996年12月7日在第三十类商品上申请使用该商标,并取得了第911322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茶及茶叶代用品、糖、糖果、面包、糕点、代乳制品、米、面粉、面条及米面制品、膨化食品、豆制品、食用淀粉及其制品、饮用冰、冰制品、食盐、咖啡、人造咖啡、酱油、醋等调味品、饺子、包子、食用香料等等几十种商品。原告于 2005年12月21日受让该商标,并续展至 2016年12月6日。
  2.原告许可他人使用“狗不理”相关商标以及经营体系的《特许连锁经营手册》及其与烟台市鼎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 2006年7月20日签订的《授予特许经营权合同书(酒楼模式)》以及合同履行的有关凭证。该合同约定:原告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确立了独有的“狗不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商号、商标、牌匾、企业文化、店堂内外装饰风格、食品配方、制作工艺、服务规范、质量标准、技术培训和财务管理等。特许企业的经营定位为:经营模式为狗不理酒楼,经营宗旨为面向高中档不同消费层次,以文化、舒适、品质为特色,树立规范统一诚信的品牌形象,经营范围为狗不理包子、热菜、冷菜、酒水饮料,原告提供的狗不理品牌的相关产品等。合同期限为三年。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加盟金16万元,向原告缴付共同广告费1.5万元,并缴纳履约保证金57 060元,另缴纳年度经常性特许权使用费,使用费标准按经营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年的使用费为180元(超过5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年使用费 90元计算)。用以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并以此作为要求被告天丰园饭店赔偿经济损失的参考依据。
  被告天丰园饭店辩称:被告是提供餐饮服务的国有企业,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使用“狗不理”作为服务项目灌汤包的服务标识,并且在冠以天丰园饭店的字号下使用,与原告狗不理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区别十分明显,不会使服务对象产生误认。济南的老食客都知道济南大观园的狗不理包子是济南的著名小吃,早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就存在,从来没有人认为济南的狗不理灌汤包与天津的狗不理包子有什么关系。被告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使用“狗不理”作为服务项目灌汤包的服务标识从1979年开始,已连续使用20多年,而原告的“狗不理”商标是在1994年注册,依照我国商标法律关于“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的规定,原告起诉被告商标侵权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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