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服务商标又称为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志。根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行为人将与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作其商品名称的,不属于《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对该商品名称的使用构成在先使用,且不属于违背商业道德,出于为争夺市场而利用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只要行为人规范使用该商品名称,即不存在侵犯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但是,如果行为人将该商品名称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突出使用该商品名称或将该商品名称与自己的字号割裂开来独立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则构成对他人已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彦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
法定代表人:方祖德,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狗不理集团公司)因与被告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以下简称天丰园饭店)发生侵犯商标权纠纷,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狗不理集团公司诉称:狗不理集团公司于1994年10月7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69005号“狗不理”牌注册商标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后经批准,该商标续展10年。1999年12月29日,“狗不理”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天丰园饭店长期以来冒用“狗不理”名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将原告的“狗不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号使用,在其经营场所外部正面墙体和楼道、楼梯内、店内价格单、宣传名片上突出使用“狗不理”服务标识。被告的前述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2.被告就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全国性报纸上进行公开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6.5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