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2日,泛华公司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发出《商品房入住通知》称,现已按照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的变更要求及施工图完全竣工,设备安装已全部就位,并已调试完毕。请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即日起入住该楼,进一步完善精装修,尽快支付剩余房款,以便泛华公司尽早为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完善房屋产权证及国土使用证。但是,泛华公司至今未向人寿(集团)公司提交泛华大厦通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并达到合格可以入住的证据。
2003年10月28日,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称以邮件挂号的方式,向泛华公司送达了《关于催交我司购买的办公用房的公函》,但未向一审法院提交邮政送达的回执单据。
目前,讼争房屋已完成主体结构建设,尚未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1999年3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同年4月,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2003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年8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又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003年9月1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2004年7月,人寿(集团)公司发文同意注销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及其直属机构的相关债权债务由人寿(集团)公司承担。
2005年2月,人寿(集团)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对泛华大厦的房屋予以诉讼保全。一审法院于2005年 3月11日作出(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泛华大厦价值6624万元的房产。
2005年2月23日,人寿(集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1998年5月18日,该公司下属非法人营业组织--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与泛华公司协商签订了购买泛华公司开发的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 15号泛华大厦部分房屋的《商品房预售 (预购)合同》。合同约定: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泛华公司购买泛华大厦三区9楼至 28楼房屋14 400平方米和四区600平方米车库,共计15 000平方米。工程竣工交付时间为1999年8月31日。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应分数次向泛华公司支付购房款 6624万元。鉴于泛华大厦三区共计29层,故竣工验收前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支付房款为总房款的70%,计4636.8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超额支付购房款共计5875万元。但至今为止,泛华公司仍未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构成违约。购房合同签订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经批准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3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又更名为人寿(集团)公司,现人寿(集团)公司享有1998年5月18日购房合同的全部权利。为此请求判令:1.泛华公司立即履行交房义务;2.泛华公司从逾期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向人寿(集团)公司支付违约金(截至2005年1月31日违约金为2543.62万元);3.由泛华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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