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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第三人一匙通公司于2003年4月25日设立,发起股东为原告吴林祥、陈华南、被告翟晓明及案外人李嘉东,由翟晓明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后李嘉东退出,兹公司股东为吴林祥、陈华南和翟晓明三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数码智能锁具、数码智能安全防范设备的制造、销售,以及数码智能锁具、机电一体化及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2004年3月1日,一匙通公司就“‘一匙通’数码智能锁项目”向常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局申报“常州市科技发展计划”,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记载:“本项目产品由锁、钥匙和钥匙设定器三种独立的产品组成”;“本项目研究以世界上现有的电子锁和指纹锁为基础,其中包括磁卡电子锁、IC卡电子锁、IP卡电子锁、TM卡电子锁和电子门禁系统。在继承和发扬现有电子锁的优点,对关键技术问题有重大突破的基础上开展本项目研究”;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为翟晓明、陶涛、吴林祥、尤启国。2004年7月22日,一匙通公司就“‘一匙通’数码锁项目”与常州市科学技术局签订《常州市科技项目合同》,该项目涉及锁、钥匙、钥匙设定器三种产品。 2004年9月21日,一匙通公司就“‘一匙通’数码锁项目”与常州市新北区科学技术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该合同载明项目负责人为翟晓明,主要研究人员为陶涛、吴林祥和尤启国。2003年9月至2004年9月,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和常州市新北区科学技术局先后三次为“‘一匙通’数码锁项目”拨款40万元。
  自2003年5月至2005年7月,第三人一匙通公司为上述项目购买了设备、元器件,并委托他人进行零部件的加工。2003年7月18日,一匙通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星宇压铸厂签订《协议书》,由该厂按一匙通公司提供的图纸加工电子锁具的外壳; 2003年7月28日,一匙通公司与常州市武进鸣凰无线电器材厂签订《协议书》,由该厂按一匙通公司提供的图纸加工电子锁的零部件。
  2005年3月20日,第三人一匙通公司向常州市新区工商局提交《申请报告》称:本公司自注册成立两年来,投入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一匙通数码智能锁”,在这两年间未形成销售。
  2005年6月22日,第三人一匙通公司与扬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锁具购销协议》,约定扬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一匙通公司购买一匙通数码锁具、钥匙和管理器,其中门锁170把,钥匙65把,管理器 5把。
  2005年8月,被告翟晓明以其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关于“一种由钥匙提供电源的微功耗电子锁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各一项,专利申请号分别为2005100414845和 2005200744982。将翟晓明的上述专利申请文件与原告吴林祥、陈华南提供的、标有第三人一匙通公司名称的图纸进行比对,原告方提供的图纸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翟晓明的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相同。
  另查明:原告吴林祥、陈华南为本案诉讼支付专利代理费6000元。此节有2005年12月9日,江苏常州新联律师事务所和常州市天龙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开具的、付款人为吴林祥的专利代理费发票在案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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