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0日,医药采购站与槐荫工行签订2003年槐企信抵字第00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借款人医药采购站以自有的房产为2003年3月1日至 2006年3月1日期间发生1200万元贷款余额范围内,设定抵押担保,并于同年2月 26日在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期限为长期,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2004年3月27日,槐荫工行与医药采购站签订2004年槐企信流字第002号《借款合同》。约定医药采购站向槐荫工行借款1200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04年 3月27日至2005年3月25日,借款用途为“用于偿还2003年槐企信流字第0006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欠贷款人贷款本金。”月利率4.425‰,按月结息,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利息。
2004年4月30日,槐荫工行与医药采购站签订2004年槐企信流字第005号《借款合同》。约定医药采购站向槐荫工行借款3830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04年 4月30日至2005年4月29日,借款用途为“用于偿还2003年槐企信流字第0027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欠贷款人贷款本金。”月利率4.8675‰,按月结息,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利息。同日,槐荫工行与医药公司签订2004年槐企信流字第005号保证合同,约定医药公司为2004年槐企信流字第005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3850万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2005年7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与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包括上述三笔债权在内的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同年12月22日,双方在大众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第八期),公告包括本案三笔债权在内。
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于2006年4月 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医药采购站偿还借款本金6409万元,利息 3 604 287.27元;2.确认《抵押合同》有效,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医药集团公司在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项下三份借款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长城资产公司济南办事处受让债权后,已经履行了通知及催收义务,主张权利合法有据,债务人医药采购站应当偿还所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但债务人医药采购站与槐荫工行签订的2003年槐企信抵字第00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医药采购站以自有的房产为2003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1日发生的借款,在余额不超过12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抵押房产坐落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抵押合同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登记,故该抵押合同无效。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主张对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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