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JDPaint软件所输出的Eng文件是数据文件,其所使用的输出格式即Eng格式是计算机JDPaint软件的目标程序经计算机执行产生的结果。该格式数据文件本身不是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也无法通过计算机运行和执行。此外,根据本案事实,Eng文件是JDPaint软件在加工编程计算机上运行所生成的数据文件。可见,该文件所记录的数据并非原告精雕公司的JDPaint软件所固有,而是软件使用者输入雕刻加工信息而生成的,这些数据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著作权人精雕公司所有。因此,Eng格式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数据和文件格式均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程序组成部分,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原告主张被告奈凯公司研发能够读取Eng文件的软件的行为,构成对JDPaint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年9月20日判决:驳回原告精雕公司的诉讼请求。
精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奈凯公司Ncstudio软件能够读取上诉人精雕公司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实质上是软件与数据文件的兼容,而不是对JDPaint软件著作权的侵犯是错误的。JDPaint软件不作为一个通用商业软件在市场销售,而是作为上诉人所销售的“精雕CNC雕刻系统”的一部分而存在。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是“精雕CNC雕刻系统”中解决不同程序间通讯问题的数据交换文件,JDPaint软件输出文件没有采用标准的NC格式,而采用自定义的Eng格式,并且不断提高这种文件格式的加密强度,目的在于防止JDPaint软件能在普通数控系统中使用。而被上诉人研发的Ncstudio软件破解JDPaint5.19所输出的Eng格式,避开和破坏了上诉人为保护JDPaint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因此,被上诉人研发Ncstudio软件破解Eag格式文件的行为已构成对JDPaint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有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将软件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上诉人Eng格式文件的文件格式、数据结构、指令意义、加密算法从未公开,所以被上诉人上述行为侵犯了上诉人对于软件的发表权。根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故被上诉人应就其破解Eng格式文件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