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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精雕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北京市门头沟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主要内容是:被告奈凯公司在其网址www.weihong.com.cn宣传奈凯推出的 NC-1000雕铣机控制系统,称该数控系统全面支持精雕各种版本Eng文件,该功能是针对用户对精雕JDPaintV5.19这一排版软件的酷爱而研发的。用以证明被告该数控系统中的Ncstudio软件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数据文件。
  2.原告自制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产品材料消耗表、成本表以及6份原告分公司出具的报告。用以证明原告精雕雕刻机的销售量减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被告奈凯公司辩称:被告开发的Ncstudio软件是机械工业的控制软件,于 2001年12月6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原告精雕公司享有著作权的JDPaint软件是工艺美术制造业的图形软件。两者在界面、功能设置、应用环境等方面均完全不同。 Ncstudio软件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数据文件属实,但因Eng数据文件及该文件所使用的Eng格式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奈凯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原告精雕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及JDPaint精雕雕刻软件详细信息。 JDPaintV5.0平面设计使用说明书,En3d6操作使用说明书,含原告JDPaintV5.0、 En3d6软件、被告Ncstudio软件界面及使用说明书的光盘和部分打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JDPaint软件与被告的Ncstudio在界面、功能设置、应用环境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了质证。质证中,被告奈凯公司认为原告精雕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均系原告单方自制,对其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系原告自行制作,被告未予认可,故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予以确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1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向原告精雕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001139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 2001SR4460,软件名称为JDPaint精雕雕刻软件V4.0(简称:JDPaint)。该证书推定原告自2001年7月16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上述软件的著作权。
  2004年7月9日,国家版权局向原告精雕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025028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 2004SR06627,软件名称为精雕雕刻软件 JDPaintV5.0(简称:JDPaint)。该证书载明: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200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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