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上述规定体现了对恶意技术规避的限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人可以依法采取保护其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上述技术措施的,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被滥用。上述规定主要限制的是针对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实施的恶意技术规避行为。著作权人为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加密措施,限制其他品牌的机器读取以该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保证捆绑自己计算机软件的机器的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著作权人以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主张他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蔚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雕公司)因与被告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奈凯公司)发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精雕公司诉称:原告自主开发了精雕CNC雕刻系统,该系统由三大部分组成,即精雕雕刻CAD/CAM软件(JDPaint软件)、精雕数控系统、机械本体三大部分。该系统的使用通过两台计算机完成,一台是加工编程计算机,另一台是数控控制计算机。两台计算机运行两个不同的程序需要相互交换数据,即通过数据文件进行。具体是:JDPaint软件通过加工编程计算机运行生成Eng格式的数据文件,再由运行于数控控制计算机上的控制软件接收该数据文件,将其变成加工指令。原告对上述JDPaint软件享有著作权,该软件不公开对外销售,只配备在原告自主生产的数控雕刻机上使用。200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奈凯公司在其网站上大力宣传其开发的NC- 1000雕铣机数控系统全面支持精雕各种版本的Eng文件。被告上述数控系统中的 Ncstudio软件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数据文件,而原告对Eng格式采取了加密措施。被告非法破译Eng格式的加密措施,开发、销售能够读取Eng格式数据文件的数控系统,属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原告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被告的行为使得其他数控雕刻机能够非法接收Eng文件,导致原告精雕雕刻机销量减少,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支持精雕JDPaint各种版本输出Eng格式的数控系统的开发、销售及其他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在上海《新民晚报》和福州《海峡都市报》中缝以外非广告版面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48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