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建发公司、三公司辩称:(1)关于债权转让问题。三公司与建发公司就本案债权转让达成了合意,并将这一合意通知了债务人,转让合法有效;(2)关于拖欠工程款问题。西岳山庄并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截至2003年4月14日,有关催要工程款的签证单、监理会议纪要多达16份之多,证明西岳山庄严重拖欠工程款。2004年10月29日,三公司以公证送达的方式向西岳山庄进行了付款催告,西岳山庄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三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未如期完成工程施工不构成违约;(3)关于解除《施工合同》的问题。西岳山庄的违约行为,特别是违法重复发包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三公司依法获得合同解除权;(4)关于西岳山庄额外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本案未涉及环建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西岳山庄因工程施工支付的工程款不属于额外支出;(5)关于西岳山庄的预期收益损失问题。洲际酒店集团的损益表缺乏证据的基本要件,三公司没有实施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开庭后,西岳山庄向本院提交了三公司关于申报文明工地不向西岳山庄索取费用的《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西岳山庄本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这些证据,其在二审开庭后举证已超过举证期限,且未说明延期举证的理由。根据本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34条的规定,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西岳山庄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不具有证明力。
本院二审查明:西岳山庄于2001年4月1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3月7日,西岳山庄取得华阴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颁发的200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翌日又取得华阴市建设局颁发的2002-24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载明建设工程名称为华山假日酒店,建筑面积43 000平方米,工程造价6000万元,开工日期2002年 3月8日。2003年5月,西岳山庄分别取得华阴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阴国用(2003)字第 606、6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施工合同》还约定,主体结构三层完,西岳山庄再向三公司支付300万元工程款;主体封顶,西岳山庄再向三公司支付 300万元工程款。2002年3月19日,西岳山庄尚未向三公司提供施工图和地质勘探资料,亦未解决施工所需的供水、供电问题。三公司开挖地基时遇到大石块,曾安排破碎机进行破石。2002年4月15日,三公司将其依据施工图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监理部门。同年6月5日,工程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了审查意见。同年6月13日,主体工程进入二层顶板施工,西岳山庄尚未提供三层以上安装图。
建发公司、三公司均于2002年12月 2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前者的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咨询等,后者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