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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另查明:2002年12月27日,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变更登记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1月17日,武汉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
  2002年7月至2003年4月间,三公司数次向西岳山庄催要工程进度款;2004年10月29日,三公司向西岳山庄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工作联系单》、《现场变更签证单》、《致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关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进度报量问题的函》,请求西岳山庄确认工期顺延、窝工费及机械停滞费。西岳山庄亦提供了大量的监理例会纪要、工程联系单等证据,用以证明三公司施工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管理不严,拖延工期等问题。
  2002年7月,三公司与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签订供水协议。2006年4月12日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出具证明,三公司从2003年6月24日至2005年12月 21日共欠水费13 307.68元至今未交。西岳山庄代付工地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电费137 932.97元双方无争议(鉴定报告已作为西岳山庄已付款计入),对西岳山庄主张代付2003年7月至2004年9月电费63 513.52元,三公司、建发公司不予认可。
  建发公司认为西岳山庄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并造成窝工损失,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西岳山庄依约支付拖欠建发公司工程款及窝工损失共计23 213 450元;(2)由西岳山庄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用等全部诉讼费用;(3)建发公司对所承接的工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西岳山庄提起反诉,认为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涉案工程,给西岳山庄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建发公司与三公司:(1)向西岳山庄赔偿拖延工期罚金1 552 460元;(2)赔偿西岳山庄额外支出的工程款1 472 921元;(3)赔偿西岳山庄因工程拖延交付使用造成的不能营业的经济损失8 558 237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西岳山庄与三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三公司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建发公司,并向西岳山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依法认定有效。建发公司因此取得三公司应享有的合同债权。由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正在施工之中,西岳山庄 与三公司并未就工程款最后决算,建发公司所享有的合同债权数额并未确定;对于西岳山庄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三公司与西岳山庄也说法不一,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三秦造价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及西岳山庄已付工程款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已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依法应予确认。
  对于鉴定报告单列有争议工程量工程造价部分,经一审法院审核,应作如下认定:1.关于有争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部分,对于三公司所报而西岳山庄不予认可部分的工程量,仅凭三公司所报工程量,没有西岳山庄及监理公司签证,无法认定该工程量,对该部分所涉及的土建、安装工程造价不予确认。2.关于应否计取安全文明工地费。经核算土建工程造价的安全文明工地费221 299.07元,安装工程量工程造价的安全文明工地费15 504.62元,因该工地已被渭南市城乡建设局授予安全文明工地,故该部分费用应按规定计取,并随工程造价的调整而增减。3.关于有争议的已付工程款部分。有争议的2003年6月24日至 2005年12月21日水费13 307.68元(其中2003年6月24日至8月21日4003.96元;2003年9月21日至11月24日 1692.60元;2003年11月24日至2005年 12月21日7611.12元),鉴于票据无法详细区分,因2004年9月29日西岳山庄已与环建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故对水费 13 307.68元中2003年11月24日前的 5696.56元水费由三公司承担,2003年11月24日至2005年12月21日的水费 7611.12元由西岳山庄与三公司各半负担。西岳山庄已购石渣、沙子、配电箱、线管、管件等费用合计407 078.71元,因未见三公司收料单,该笔费用未计入工程造价,亦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侯宏伟借款1万元,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供电局劳动服务公司收取西岳山庄2万元,因系线路维修所产生之费用,亦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西岳山庄代付2003年7月至2004年 9月电费63 513.52元,理应由三公司承担,并从应结算的工程款中扣付。综上,双方虽有争议,但应计入已付工程款合计为 73 01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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