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将公司当庭答辩,同意雷远城的全部上诉主张。
远东房地产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1994年8月31日,远东房地产公司与海沧公司签订《终止合同协议》约定,双方终止原海沧公司与远东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王将花园合作合同,待双方债权债务清理结束,终止合同生效。
1994年1月20日,地产公司与厦门安能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海沧王将花园合同书》约定,地产公司负责王将花园项目的工程施工、经营管理、售楼等全面开发工作,安能公司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手续,并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双方共同开发王将花园项目。 1997年12月25日,安能公司与王将公司签订《关于王将花园抽回投资的协议》,约定王将公司应付安能公司投资款2153 874元,以王将花园1794.90平方米房产折抵。后王将公司未交付房产,安能公司起诉到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00)杏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将公司于2001年1月30日前向安能公司赔偿本息1 150 000元。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厦工商公告(2001)2号《关于吊销厦门天都娱乐有限公司等541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称,被吊销企业应在3个月内向工商局缴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其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组织清算。
雷远思于1998年以张琼月为被告,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雷远思在厦门远东公司和王将公司的股东权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闽经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1994年8月25日,远东房地产公司在厦门设立独资企业王将公司,注册资本1800万元人民币,董事长雷远思,副董事长张琼月。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海沧投资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自建物业管理。1994年11月 22日,厦门中民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王将公司委托,对公司的实收资本进行验证,证明:截止1994年11月21日,公司实际收到远东房地产公司资本14 180 380.35元,占注册资本的78.8%。1996年12月12日,厦门仲正审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王将公司的实收资本进行验证,其证明公司实收资本1 637 419.50美元,外汇均由张琼月在国内以外汇现金投入。
雷远城于2005年8月31日在一审庭审中述称,地产公司在大陆开发房地产,没有考虑到海沧公司会退出合作。后与远东房地产公司约定在大陆成立专门的公司开发王将花园项目,但雷远城不愿加入,双方口头约定开发完成后雷远城有分红就可以。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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