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远城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王将公司名下的王将花园项目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雷远城所有;本案诉讼费由王将公司和远东房地产公司承担。主要理由是:
1.一审判决对雷远城的诉讼请求漏审、漏判,违反法定程序。雷远城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王将花园项目房产的所有权和全部土地的使用权,一审判决所裁判的仅仅是王将花园项目土地使用权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对于雷远城明确要求的房产所有权和已登记部分之外的土地使用权均未涉及,属于漏审、漏判,违反法定程序。
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将花园不动产的形成、管理、登记均有特殊历史背景,即先有对王将花园不动产的投资和建设,后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建设许可手续以及产权登记等手续。雷远城提供的地产公司与海沧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作兴建与经营王将花园新城合同书》证明,王将花园项目的原始开发主体系雷远城,该项目的所有权属于雷远城;雷远城提供的《厦门市海沧投资区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煤炭工业部西安设计研究院厦门分院、厦门安能建设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王将花园项目的实际建设主体系雷远城;雷远城提供的其承包经营管理的南安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四施工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八施工队投资王将花园项目的凭证证明,王将花园项目的投资主体系雷远城;上述证据同时证实,王将花园不动产的产生有其特殊性,即属于投资建设在先,办理规划建设等项目手续及登记手续在后。雷远城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其诉讼主张直接关联,证明方向均一致地指向雷远城系王将花园项目不动产的投资人、建设人这一基本事实,证明雷远城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诉讼期间,王将公司和远东房地产公司均未举出任何证据对雷远城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认定雷远城所举证据的证明力,确认雷远城系王将花园项目不动产的投资人、建设人这一基本事实。一审判决没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对雷远城所举证据进行认证,其关于雷远城所举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不具有关联性的认定是错误的。
3.一审判决判令雷远城通过清算程序解决王将花园项目所有权归属,缺乏法律依据,且判决指引根本无法实现。地产公司属香港公司,在王将花园项目原所有权人海沧公司解散后,地产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产权登记,因此,在王将花园项目不动产已经形成后,才成立王将公司,由其对上述不动产接管经营。王将公司接管王将花园项目后,由于公司相关董事的侵权行为,该公司放弃了对王将花园项目不动产的经营管理,公司经营资格亦被吊销,王将花园不动产处于无主状态,相关房产被任意侵占。在此情况下,王将公司及该公司名义上的投资人远东房地产公司均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对王将花园房产进行保护,且不组织对王将公司进行清算,而雷远城并非王将公司的股东,无法对王将公司组织清算。因此,雷远城不可能通过清算之路实现对王将花园项目不动产的相关权利。
由于王将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了经营资格,无权再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因此,雷远城也不可能通过与该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变更王将花园不动产的产权登记,而只能通过请求人民法院确权的方式取回该财产。基于上述情况,雷远城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王将花园不动产的所有权,以恢复对上述不动产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