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远城对王将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
王将公司在答辩中承认雷远城的所有诉讼请求,表示基于目前王将花园的无序现状,愿意将王将花园判归雷远城所有。
一审法院另查明:1.地产公司于1992年8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设立,性质为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雷远思和雷远城。该公司自1992年10月15日后未再进行商业登记,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地产公司不得在没有商业登记的情况下以其名义经营业务。
2.雷远思于2004年6月8日声明,将其在地产公司的所有股份转让给雷远城,并于2005年4月26日再次发表声明,将地产公司的所有股份和王将花园的所有资产转让给雷远城。
3.王将公司系由远东房地产公司于1994年10月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该公司于 2001年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今尚未清算。
4.1994年10月25日,厦门海沧杏林台商投资区建设局与王将公司签订《厦门海沧投资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1994]厦沧地合字[016]号),将面积为37 371.32平方米的海沧新区01-1C地块出让给王将公司。王将公司于1996年 9月26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厦国用 [96]字第255号),其中记载:地址为海沧新区01一C地块,用地面积为7700.24平方米,土地权属来源为有偿出让用地。1996年9月23日,王将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4年9月13日,厦门海沧杏林台商投资区建设局颁发远东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王将花园(一期)项目的开发商亦为王将公司,预售证号为950135。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更以登记为要件。王将公司与厦门海沧杏林台商投资区建设局签订了《厦门海沧投资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并取得了海沧新区01-C地块土地使用权和王将花园(一期)项目所有权。王将公司虽已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经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仍是海沧新区01-C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和王将花园(一期)项目所有权人。地产公司即使是王将花园项目的实际投资人,因未进行权属登记,依法不拥有王将花园项目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故雷远城与王将公司双方提供的证据与雷远城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另在诉讼过程中,王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远思虽同意将王将花园项目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确认归属雷远城,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
十条“公司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的规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企业资产只能通过清算程序处理。故王将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远思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支持雷远城诉讼请求的理由。综上,雷远城主张地产公司对王将花园项目实际投资产生的权益应当通过清算程序解决,其以地产公司是王将花园项目实际投资人,王将公司对该项目没有投入资金,只是该项目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且王将公司已停止营业,使王将花园项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为由,主张对王将花园项目享有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雷远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 010元,由雷远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