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组证据:1.厦门海沧杏林台商投资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部队厦门指挥部、王将公司于1994年 11月28日签订的《关于以工程款抵扣地价款的协议》;2.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0059645号)。用以上证据证明:购买王将花园项目土地使用权的500万元款项系转让王将花园房产所得价款,而王将花园房产由地产公司投资建成,因此,王将花园土地使用权实际上由地产公司出资购得,而非其他主体投资形成。
第五组证据:1.煤炭工业部西安设计研究院厦门分院、厦门安能建设公司于 2004年4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煤炭工业部西安设计研究院厦门分院于 2004年4月15日出具的证明;3.王将花园工程《砂浆施工记录》及《砂浆试块试压报告单》;4.王将花园工程《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及《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单》;5.王将花园《钢筋工程隐蔽检查验收记录》;6.王将花园工程《质量台账》;7.王将花园工程《工序交接班记录》。用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王将花园工程在1994年8月已基本建成,当时王将公司尚未成立,因此,王将花园项目是由地产公司投资建成,应属雷远城所有。
第六组证据:1.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杂项诉讼2001年4823号《关法官于高等法院内庭所作的法庭判令》;2.《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情况》表;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厦门天都娱乐有限公司等541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用以上证据证明,由于张琼月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王将花园资产的冠名所有权人王将公司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王将花园资产处于无主状态。
第七组证据: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王将花园新城商品房建设用地的批复》;2.海沧9603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王将公司1996年8月20日致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领导的函。以该组证据与第一组证据结合,证明王将花园项目属于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先开发建设,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该项目所有权手续直至相关资产冠名至王将公司名下时也未办理完毕。因此,王将花园项目资产的权属状况应根据全案事实综合判定,即根据项目的取得、设计、投资、施工等事实情况判定。
王将公司对雷远城所提供的上述证据不持异议。
王将公司提供以下几组证据:1.《召开董事会通知》及公证书,证明王将公司已将诉讼事宜通知公司董事张琼月并召开董事会议进行商议;2.周永利、张远望的《声明书》及公证书,证明董事张琼月未按《召开董事会通知》要求参加会议,未移交公司文件、账册、公章;3.郭少群的《声明书》,《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授权郭少群签署上述《声明书》,证明王将公司相关经营资料均被张琼月占有、掌握,王将公司无法正常经营;4.《厦门晚报》2000年11月16日报道《王将花园三年不通水电,有关部门努力协调解决》,证明由于张琼月占有、掌握王将公司的经营管理资料,并放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导致王将花园资产处于无人管理,被任意侵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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