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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雷远城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海沧公司与地产公司于1993年11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海沧公司提供外部配套设施完整的地块,地产公司提供建安造价,双方共同开发海沧新市区首期生活区01-4地块;2.海沧公司与地产公司于1993年11月22日签订的《合作兴建与经营王将花园新城合同书》,该合同书重申了《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将合作项目定名为王将花园;3.海沧杏林台商投资区经济发展局于1994年1月 6日作出的《关于王将花园项目立项的批复》,同意海沧公司兴建海沧王将花园;4.海沧公司与远东房地产公司于1994年8月31日签订的《终止合同协议》,约定双方终止于1993年11月22日签订的《合作兴建与经营王将花园新城合同书》;5.厦门安能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能公司)与王将公司于1997年12月25日签订的《关于王将花园抽回投资的协议》,约定双方解除于1994年1月20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海沧王将花园合同书》,安能公司撤回投资,王将公司偿还安能公司投资款及利息;6.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2000)杏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用以上证据证明:先后与地产公司合作开发王将花园项目的合作主体均已退出了王将花园项目的建设、经营,地产公司系王将花园项目资产的最初投资人及项目的唯一所有权人。
  第二组证据:1.《厦门市海沧投资区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载明王将花园项目建设单位为地产公司;2.厦门海沧杏林台商投资区建设局《选址定点规划意见通知书》,载明王将花园项目建设单位为海沧公司;3.厦门海沧杏林台商投资区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王将花园项目建设单位为海沧公司、地产公司;4.王将花园工程《施工图纸自会审记录》,载明海沧公司、地产公司为参加施工图纸自会审单位; 5.王将花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用以上证据证明:王将花园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单位是地产公司。
  第三组证据:1.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泉民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书;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民终字第 98号民事判决书;3.南安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雷远思签订的《承包责任制合同书》;4.福建省南安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安县九都建筑工程公司与雷远思签订的《经济合同》;5.以南安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六施工队、南安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队名义投资王将花园的部分凭证;6.建设银行电汇凭证;7.南安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八施工队付款凭证。用以上证据证明:雷远思通过个人经营管理的施工队--南安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六施工队、南安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队名义投入王将花园项目大量的设备、材料、资金,王将花园项目系由雷远城及雷远思投资建成,应归雷远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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